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逾期接受的规定,下列正确的是?

逾期的接受是无效的。除非卖家及时通知买家说这个逾期的接受是有效的。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买家发出的接受如果传递正常,它本来是能在发价的有效期内到达的,那么这个接受虽然逾期了,它也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卖家及时通知买家说他的发价已经失效,那么这个逾期的接受是无效的。

逾期接受的惯例处理(关于逾期接受)

我知道《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关于接受的规定。此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要求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者这些国家或其中一个国家虽非缔约国,但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即属于公约适用范围。此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接受没有在应到达的时间内到达,为逾期的接受。逾期的接受是无效的。

但是有两个例外:

一、如果发价人在收到接受函电时,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说,接受虽已逾期,但他仍视之为有效的接受,那么接受即为有效,可以订立合同,迟到的接受实际到达之时即为合同成立之时。

二、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依照它寄发时的情况,只要传递正常,它本应是能够在期限内到达的,则此项逾期接受应被认为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从而不能因该接受而订立合同。

我国《合同法》关于过时的承诺以及迟到的承诺的规定与此相同。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于逾期接受的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逾期的接受是无效的。除非卖家及时通知买家说这个逾期的接受是有效的。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买家发出的接受如果传递正常,它本来是能在发价的有效期内到达的,那么这个接受虽然逾期了,它也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卖家及时通知买家说他的发价已经失效,那么这个逾期的接受是无效的。

我知道《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关于接受的规定。此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要求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者这些国家或其中一个国家虽非缔约国,但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即属于公约适用范围。此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接受没有在应到达的时间内到达,为逾期的接受。逾期的接受是无效的。

但是有两个例外:

一、如果发价人在收到接受函电时,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说,接受虽已逾期,但他仍视之为有效的接受,那么接受即为有效,可以订立合同,迟到的接受实际到达之时即为合同成立之时。

二、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依照它寄发时的情况,只要传递正常,它本应是能够在期限内到达的,则此项逾期接受应被认为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从而不能因该接受而订立合同。

我国《合同法》关于过时的承诺以及迟到的承诺的规定与此相同。

三、逾期接受应该如何处理

如果受盘方在报盘方规定的报盘有效期之后表示接受,那么,报盘人可以有两种处理方式——其一,可以因报盘过期而拒绝,其二,可以回电表示接受逾期接受——主动权在报盘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四、什么是逾期接受?其法律效力?

如果你问的是合同里的逾期接受的话,那就是指如果接受通知超过发盘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发盘未具体规定有效期限而超过合理时间才传达到发盘人,这就成为一项逾期接受。其法律效力有:1、如果发盘人于收到逾期接受后,毫不迟延地通知受盘人,确认其为有效,则该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2、一项逾期接受,从它使用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本能及时送达发盘人,由于出现传递不正常的情况而造成了延误,这种逾期接受仍可被认为是有效的,除非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他的发盘已经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