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坐过牢会不会作为银行不良征信纪录

曾坐过牢的人不会在信用报告中显示,也不会影响个人信贷业务办理因为在银行查询的征信记录中,只会记录用户是否有不良记录、是否存在逾期未还款、恶意拖欠等行为,以此来判断用户是否可以办理贷款业务。对于用户是否曾经入狱或被拘留过都是不会显示的。但是,在申请银行贷款时,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银行会扫描身份证来核对您的个人信息。如果你曾经做过牢,它是会显示出来的。但这与贷款业务无关,因此不会影响你的业务。

拓展资料

银行办理信贷业务时,用户需凭本人身份证件进行办理,同时还需要提供个人的收入证明以及个人征信情况,经银行审核后,如果银行认定申请人具有还款能力和经济实力,用户的贷款申请就会被批准。

如果用户的信用报告中有不良记录申请就会被拒绝。不良记录包括:信用卡多次逾期,如果信用卡连续逾期超过六次,则视为不良记录;不履行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责任;用户有经济纠纷等行为都会影响个人贷款业务。

征信调查针对的是用户逾期或恶意拖欠造成的不良记录。与用户是否入狱无关。在扫描身份证时,除非严重违法,用户才可能会被拒绝贷款。

在申请贷款业务时,如果用户已婚,除提供本人的征信报告外,还需要提供配偶的征信报告。只有当他们两个人的信用状态处于良好状态时,他们才能通过银行的审核。同时,还需要向银行提供个人收入证明和个人资产证明进行审核。

征信是属于我们自己的“经济身份证”,是记录借债还钱、合同履行、遵纪守法信息的记录。一般征信信息的来源是贷款机构,比如银行。公共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等等。目前,国家正在构建一张全方位无死角的“信用大网”,联通社会,信息共享,无论是征信报告还是个人信用记录,都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好自己的信用,对每个人来说,信用才是最大的资产与财富

二、坐过牢对征信有影响吗?

坐过牢对征信一般没有影响。征信机构记录的是当事人的不良信息,例如当事人不按照约定的期限还款等信息。而坐过牢、承担刑事责任的信息不在不良信息的记录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第十七条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第十八条

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

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三、坐过牢对征信有影响吗

法律分析:坐过牢不影响个人征信,征信目前主要用于银行的各项消费信贷业务,比如银行贷款逾期未还,信用卡逾期未还等。征信是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估、信用信息咨询等服务,帮助客户判断、控制信用风险,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

法律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障信息安全。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权限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对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情况进行登记,如实记载查询工作人员的姓名,查询的时间、内容及用途。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询信息,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信息。

四、坐过牢影响征信吗

被刑事拘留过,不影响个人征信。征信是指在中国人民银行拉出来的单独针对信用卡使用后产生的不良记录,而出具的一份单据,不会显示是否坐牢,是否被拘留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一百条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五、做过牢出来之后对征信有影响嘛

【法律分析】

坐过牢对征信一般没有影响。征信机构记录的是当事人的不良信息,例如当事人不按照约定的期限还款等信息。而坐过牢、承担刑事责任的信息不在不良信息的记录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第十七条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第十八条 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

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