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不按判决支付违约债务利息怎么处理

可依据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2.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

3.发生法律效力而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4.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

5.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多元化解矛盾纠纷,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是指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通过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公证、诉讼等途径,建立多方参与、多元共治、多点联动解决矛盾纠纷平台,形成相互协调、联动化解矛盾纠纷的体系,依法为当事人提供矛盾纠纷解决途径和便捷的服务。第四条 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坚持党的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司法推动、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与职责管理相结合,权责统一;

(二)和解、调解优先;

(三)预防与化解相结合;

(四)公平、合法、便民、高效;

(五)尊重公序良俗和当事人意愿。第五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统筹部门负责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统筹协调工作。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协调联动和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责任等制度,推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

鼓励和支持公道正派、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第六条 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应当依法尊重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各民族按照本民族传统习惯化解矛盾纠纷。

在化解矛盾纠纷过程中,少数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第七条 当事人在矛盾纠纷化解活动中应当诚实信用,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工作人员。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八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统筹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和考核奖惩制度,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协调联动,促进各种化解矛盾纠纷途径的有机衔接。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化解矛盾纠纷能力建设,支持、培育各类化解矛盾纠纷组织,落实化解矛盾纠纷责任。

红河债务逾期纠纷处理律师(云南省红河州人民法院公开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乡镇、街道综治中心设立综合调解室,协调公安、人民法庭、司法、自然资源、民政、劳动保障、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医院、物业等有关单位协助调解,推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与行政机关、公证机构、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的协调配合,拓展多元化解渠道,开展合作联动,形成合力,推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建设。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诉调对接机制,依法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宜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与行政机关、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和人民调解组织协调配合,推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和法律指导等工作的有机衔接。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支持各类调解组织发挥职能作用。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检调对接、刑事和解机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和解工作上的协调配合。在办理治安、交通事故、轻微刑事等案件中,对符合调解、和解条件的,可以协调当事人调解、和解。

公安机关对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矛盾纠纷化解主体申请协助的,应当派出适当警力,维持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秩序,保护相关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律师参与化解、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机制,促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推动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和网络化建设以及公证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组织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工作。

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专家等依托相应调解组织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

今天收到一条短信,说是律师事务所的,说欠款逾期,已向法院申请诉讼,也没说是什么贷款平台?

如果欠款属实,需要偿还,但请注意辨别是否为诈骗信息。

起诉会收到起诉状资料的,若需要应诉会收到法院传票的。

由自己直接向对方催讨,要求对方偿还欠款。通过对方的亲戚朋友做对方的思想工作,以促使对方能主动还款。委托律师代理向对方追计欠款。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偿还欠款。

在法院判决或调解生效后,如果对方仍不按规定期限还款的,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外,作为债权人,如果对方欠款未还的,在催讨之前,首要的工作是应该设法取得和固定对方欠款的证据,一般可以采取要求对方出具欠条、在对方通话时进行录音、收集双方往来证据材料等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云南高院执行局原局长受贿2422万被判刑了吗?

近日,云南高院执行局原局长受贿2422万 一审获刑13年

从云南省红河州人民检察院获悉,红河州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云南省高院执行局原局长杨照民受贿案,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杨照民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云南省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照民在2007年至2015年期间,先后利用其担任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2000年5月至2009年12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2009年12月至2015年2月)的职务便利,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多次非法收受何某、马某某、袁某某等人所送的人民币共计2422余万元,并为何某、马某某、袁某某等人谋取利益。

云南省红河州人民检察院认为,杨照民身为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的财物共2422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举示了相关证据,杨照民及其辩护人进行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杨照民做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知罪、认罪、悔罪,愿承担应负的责任,接受法律的惩处。杨照民在作最后陈述时声泪俱下,他说:“我是一名法官,参加工作几十年,党龄也是几十年,对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偏差,对法律缺乏敬畏,才出现权钱交易,我的行为对公正司法带来危害,我深深的忏悔…我对不起党,对不起家人,朋友…”

红河州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照民身为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422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红河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杨照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