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户可能存在逾期提货的问题,在合同中怎样约定比较合理?是不是可以约定“逾期提货可以视为不能履行合同

问:客户可能存在逾期提货的问题,在合同中怎样约定比较合理?是不是可以约定“逾期提货可以视为不能履行合同,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逾期提货的造成的仓储费有对方承担?或者直接约定逾期提货承担多少违约金?这三种那种比较,相对合理且容易被客户接收?还可以怎样约定呢?如果不想直接的体现违约金的概念,怎样约定才好些?谢谢客户可能存在逾期提货的问题,在合同中怎样约定比较合理?是不是可以约定“逾期提货可以视为不能履行合同,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逾期提货的造成的仓储费有对方承担?或者直接约定逾期提货承担多少违约金?这三种那种比较,相对合理且容易被客户接收?还可以怎样约定呢?如果不想直接的体现违约金的概念,怎样约定才好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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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违约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当一方当事人违约后所承担的违约金金额或比率

约定违约金主要有两种情况:

1、法律、法规对违约金未作具体规定,完全允许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

2、法律、法规虽规定了违约金的数额、比率或幅度,但是又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规定当事人的约定优于法定的违约金。

二、买卖合同逾期提货纠纷

1、电话通知买方提货进行录音,说明本该提货日期、已过多少日,限定多少日提货,逾期如何处理;

2、如果无法电话录音,就进行书面通知邮政快递(EMS),对方收到邮件时,需要签收,只要签收了,邮件就存在签收记录,网上、编号都可以查到什么时候收到的邮件,只要证明收到邮件,就证明收到信件内容,就有了法理处理的依据。

三、客户迟迟不提货,尾款不结算怎么办?

书面通知对方提货,并写明具体的提货最迟期限,逾期不提货,将按照市场价格出卖部门货物,并将所出卖的货款用以偿还对方所欠付的货款,并按照市场仓储管理价格,每日收取对方货物储藏管理费用。

四、逾期未提货,标的物因不可抗力灭失如何处理

逾期未提货,标的物因不可抗力灭失,逾期未提货的一方应当承担逾期的违约责任,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如果合同有规定的依合同规定办。合同没有规定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可抗力是法律术语,一项免责条款,解作一种人们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社会现象客观情况。自然现象包括但不限于天灾人祸如地震、台风、洪水和海啸;社会现象则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市政工程建设和其它政府政策。在很多情况中,合约中也会列明如因不可抗力的发生而阻碍卖方的交货义务或履行合约,违约方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五、客户迟迟不提货,总说还过几天,怎么办

按期提货属于对方的义务,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双方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经催告其限期提货后,对方仍不提,可以解除合同。也可直接跟客户打电话,好好的沟通一下,看看到底什么原因造成客户签订而又迟迟不提货。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六、合同法对于逾期提货

签订运输合同后,收货人逾期不提货,构成合同违约的,承运人可以提供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材料进行举证不按时提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第八百三十一条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