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如何处理?

一,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 决定如何处理?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会处以罚款或 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情况下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措施是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保证行政处罚决定得以履行的重要手段。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二,行政处罚的含义 狭义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 法规 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广义的行政处罚除了包含上述狭义的内容外,也包含企事业单位规定的一些行政人事处罚内容。 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机关在处罚中对受罚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 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行政机关对于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执法人员身份、主要事实根据等与行政处罚有关的情况,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由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向当事人公开。 行政处罚在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的结果,比如说罚款或者限期整改等。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一旦我们出现一些逾期或者是拒不接受的情况,相应的执法部门会进行强制执行。因此,相关的责任人应按照规定时间接受处理,具体咨询专业的 律师 。

二、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处理决定的,金融机构可以解除冻结吗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3条第3款的规定: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是为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1.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3.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4.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5.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

6.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7.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8.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9.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三、行政机关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有权采取哪些

行政机关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有权采取 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就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情况下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措施是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保证行政处罚决定得以履行的重要手段。执行措施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且政策性强,可能会产生一 定的社会影响,因此,对于执行措施,行政处罚法作了明确规定。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强制执行措施: 1、加罚。加罚是指被处罚的当事人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时,行政机关可以在原处罚决定的基础上,增加处罚的幅度,具体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原处罚决定仍应执行。 2、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冻结的存款。查封,是指行政机关用封条将被处罚人的财物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扣押,是把被处罚人 的财物转移至另外场所,加以扣留,防止被处罚人占有、使用和处分。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后,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如交纳罚款等, 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当事人的财物予以拍卖,以拍卖所得款来抵缴罚款。如果被处罚的当事人在银行或信用合作社设有存款帐户,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交纳 罚款义务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还可以采取划拨冻结存款的执行措施。冻结是针对被处罚人的存款采取的一种执行措施,是指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冻结被处罚人的存款 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的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冻结被处罚人的财产,不准其提取和转移。在当事人逾期不交纳罚款时,行政机关可以通知银行或信用合作 社从当事人的帐户内划拨支付。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公安、海关、税务等少数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大多数行政机关还没有强制执行 权。这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强制被处罚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包括: 1、申请。行政机关的申请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和第一环节,人民法院只有在收到行政机关的执申请后,才开始决定是否执行。行政机关申请强制 执行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在申请执行书中,应说明要求强制执行的法律根据、执行对象和执行 标的等,以便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 本回答由法律法规分类达人 韩飞推荐

四、行政处罚的期限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扩展资料:

办案期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时间等不计入办案期限。

事实上,《行政处罚法》没有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但不能据此认为《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没有要求。

行政效率是行政管理的一大原则。《行政处罚法》在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同样重视提高行政效率。《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时效的规定以及听证程序有关时限的规定,表明了对行政机关依法办案、及时办案的要求。由于行政处罚案件种类复杂,涉及多项行政管理内容,加之各地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差别很大,《行政处罚法》对办案期限没有明确作出统一规定。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从提高行政效率和公正执法的角度出发,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作出了必要的、可行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处罚程序

五、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该如何处理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 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六、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10、行为地管辖为主;

居住地更合适,则居住地;

【黄赌毒】必须是【行为地】管辖;

行为地包括:实施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有关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地、常住地(医院除外)

Tip:除了黄赌毒,其他违法的相关地公安机关都可以管辖

11、利用网络实施的违法行为

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等,皆可管辖。

14、多个公安管辖,由最初受理的管辖;必要时,主要违法地管辖;

15、管辖有争议,报请共同上级;

16、多种管辖

铁路公安机关

交通公安机关

民航公安机关

森林公安机关

海关缉私机构

17、公安自行回避、当事人要求回避的情形:

1)【公安】是本案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2)【公安本人】或【公安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公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影响案件公正的;

18、自行回避,应说明理由

19、民警回避,由公安决定;公安【负责人】回避,由【上级】公安决定。

20、当事人要求回避的,书面申请;口头申请的,记录在案。

21、公安2日内决定

22、应当回避,民警未回避,当事人也未要求的,公安可【责令回避】。

23、【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由指派或者聘请的公安机关决定。

24、回避之前,不停止查案;回避之后,停止。

25、被决定回避,回避之前与案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公安决定。

26、包括: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陈述、其他证人证言;

4)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Diff)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

27、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28、向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

向单位紧急调取证据的,将【调取证据通知书】、【人民警察证复印件】传送至单位。

29、不便拿走,可制作照片、录像

33、刑事转行政案件,证据可转为使用

34、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37.当场处罚适用情形

个人,其他违法,50以下或警告;

个人,治安违法、交通违法,200以下或警告;

个人,出入境违法,500以下或警告;

单位,违法,1000以下或警告;

其他情形;

区别:

根据处罚场景,分为当场处罚、带回处罚

根据处罚主体,分为县级以上处罚、派出所处罚

派出所处罚:

注意:【黄赌毒,不适用】

38.当场处罚程序

1)表明身份

2)收集证据

3)口头告知,事实理由依据,陈述权,申辩权

4)充分听取,陈述和申辩

5)填写处罚决定书并交付

6)当场收缴罚款,或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39、简易程序,一名警察即可

民警,24小时内报备公安

交警,2日内报备【交通管理部门】

列车、飞机、水上的处罚,返回后,24小时内报备公安

40、不适用简易,但事实清楚、认罚认错、没有意义的,可简化程序,快速办理;

41、不适用快速办理

1)盲聋哑、未成年、疑似精神病

2)适用听证的

3)可能十日以上拘留的

4)其他不宜

42、快速办理前,告知规定,征得同意,签名确认

43、符合快速,承认事实,认错认罚,证据齐全,不再调查

44、专兼职法制员、或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批公安机关负责人

46、根据情节,处罚从减免;可口头告知处罚程序;

47、【时间】48h内决定

48、不适合快速,转为一般

50、调查的事实包括:

1)嫌疑人的情况

2)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3)违法行为是否嫌疑人实施

4)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其他情节

5)嫌疑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以及免处罚的情形

6)其他事实

52、人数

两警: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时,不少于2人,并表明身份;

一警加辅: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53、对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违禁品、或者与案有关作为证据的,应当扣押;

与案无关的,登记、保管、退还(“登保退”);

【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

54、行政强制措施:

对物品、设施、场所:扣押、扣留、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封存文件资料

对存款、汇款、债券:冻结

对违法嫌疑人:【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对恐怖活动嫌疑人采取约束措施

5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

1)实施前报批公安机关负责人

2)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理由等;不能到场的,邀请见证人,笔录中注明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4)制作笔录,共同签名

5)限制人身自由的,通知家属

【勘验检查】时,制作【勘查笔录】的,不再做【现场笔录】

56、

情况紧急,当场【一般行政强制】的,【24小时】内报告并补办;

当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的,【返回后】立即报告并补办;

57、出示证件,可当场盘查;

当场盘查后,不能排除嫌疑的,【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后,带回继续盘问;

出入境的继续盘问,需【县级以上】、或者【出入境机关负责人】批准;

继续盘问时限:12-24-48

58、对于醉酒违法者,可保护性约束措施;

【约束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

59、对恐怖活动嫌疑人约束:

1)县级以上批准

2)告知理由

3)听取申辩

4)出具决定书

约束不超3个月

66、地点:【住处】、【单位】、或者市县内【指定地点】

67、传唤

一般传唤,经派出所、或【县级以上】公安、或边防机关批准,使用传唤证;

【现场发现】,出示证件后,可口头传唤,询问笔录中注明;

不受传唤、逃避传唤的,可【强制】传唤,可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告知原因,通知家属;

68、传唤到案后、询问查证后,违法者在传唤证上填写时间和签名,拒签注明;

69、

询问查证的时间:8;可能拘留的,24

讯问的时间:12-24

继续盘问的时间:12-24-48

71、在公安机关询问的,应该在办案场所(比如审讯室)进行

73、询问信息:除了基本信息,还有是否【人大为代表】、是否受过【刑罚】、是否受过【行政强制】等;

74、必须回答有关问题,可拒绝回答无关问题;

76、询问聋哑人、询问方言不通的人,配“翻译”,并注明,签名;

79、询问被害人、或证人,地点可为:作案现场(出示证件)、单位、住所、学校、居委会、提出地点,必要时通知到公安机关;

81、现场勘验,提取证据;

参照刑事案件现场勘验的有关规定执行;

82、对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

常规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出具警察证和XJYS开的检查证;

立即检查时,出示警察证,可当场检查;

检查公民住所,必须有证据证明、或者群众举报、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

83、可以依法提取肖像、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

84、检查妇女,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性病检查】,应当由医生进行。

85、检查场所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

86、检查笔录,共同签名,拒签注明;

【全程录音录像】可以替代【书面检查笔录】,应当对关键内容做文字说明;

87、专业人员鉴定

请公安以外的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聘书;

89、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

对精神病的鉴定,由有精神病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

90、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1)受伤较重,可能【轻伤以上】

2)被害人要求做

3)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92、对电子数据的鉴定

93、对涉案物品价值不明的鉴定

94、吸毒人员,应当检测;

拒绝检测,由【县级以上】或者【派出所】批准,可强制检测;

检测女性,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95、由酒后驾车嫌疑的,进行呼气酒精测试;

验血测试情形:

1)对呼气测试有异议的

2)拒绝呼气测试的

3)涉嫌醉酒驾车

4)涉嫌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

97、民警应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嫌疑人或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3日内申请重新鉴定,XJYSP;

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98、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

1)鉴定程序违法

2)鉴定机构资质不足

3)鉴定意见,依据不足

4)鉴定人弄虚作假

5)鉴定人因回避而未回避

6)检材虚假

7)其他

102、2名以上警察主持

103、

辨认嫌疑人,不得少于7人;

辨认嫌疑人照片,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混杂物不得少于5件;

106、辨认笔录,共同签名,必要时录音录像;

行政机关未逾期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未逾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

123、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可要求举行听证: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执照

3)较大数额罚款

【个人】2000以上;

【单位】一万以上;

【违反出入境】的个人,6000以上

4)其他情形

124、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组织实施

127、听证人员

主持人一名,

记录员一名,

必要时,设听证员1-2名,协助主持人

【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记录员】

128、主持人开展事项

129、听证当事人包括:

1)当事人、代理人

2)办案民警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

4)其他人员

130、当事人的权利

133、嫌疑人在告知后,3日内提出申请

134、【放弃听证、撤回听证】要求后,【处罚决定】作出前,又提出听证要求的,只要在申请【有效期限】内,应当允许。

137、公安收到听证申请的十日内,举行

除了涉密案件,应当公开举行

138、可申请延期,有主持人决定

139、2人以上,对同一案的听证,可合并举行

148、【中断听证】情形:

1)新证人、新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

2)因回避不能继续

3)其他

中断听证消除后,应当恢复

149、【终止听证】情形:

1)申请人撤回

2)申请人拒不出席、中途退出

3)申请人死亡,申请人法人被撤销

4)申请人或代理人,扰乱秩序

5)其他

151、听证笔录内容

152、听证笔录,交申请人阅读,或向其宣读;

证人陈述部分,交证人阅读,或向其宣读;

主持人审阅后,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签名。

153、听证报告书、听证笔录,一并报送公安;

听证报告书的内容;

154、没被发现的,不再处罚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6个月内没被发现的;

其他违法行为,两年内没被发现的;

期限从发生之日起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性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157、行政处罚年龄

不满14,不予处罚,责令管教;

已满14,不满18,从轻或减轻;(对应"决定拘留但不执行":No.164)

158、

完全精神病人,不予处罚,责令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接性精神病人,正常时,应当处罚;

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处罚,从轻或减轻;

159、从轻、减轻或不与处罚的:

1)主动消除、减轻违法后果的,并被原谅的;

2)受胁迫、诱骗的

3)立功的

4)主动投案的

5)其他

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盲聋哑,从减免;

醉酒者,应处罚;

160、【从重处罚】:

1)有严重后果的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的

3)打击报复的

4)【6个月】内受过处罚的;【1年内同类】违法,【两次以上】处罚的

5)【刑罚】完毕【3年内】,或者【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

161、

一人多案,分别决定(分别写明),合并执行,一份决定书;

一案多人,分别决定(分别写明),一式多份决定书;

若在执行后,又有新的违法行为,再写一份决定书,再合并执行;

162、行政拘留,合并执行,不超过20日;

163、对于行政拘留的人,被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一日,可抵扣【拘留】一日;

【询问查证】、【继续盘问】、【采取约束措施】的时间,不予折抵。

164、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但【不执行】的:

1)14-16

2)16-18,初次违反;

不是初次、或者判决有罪的除外;

3)70以上

4)孕乳妇女

165、办案期限(最多60日)

一般不超过30日;

复杂的,上级批准后,延期30日;

【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违法者【情况不明或在逃的】,【规定期限】内无法作出决定的,公安应继续调查取证。

166、嫌疑人身份不明,但是要确实违法,看按其【自报姓名】处理。

167、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嫌疑人;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采用【书面】或者【笔录】形式;

168、嫌疑人逃跑等形式,导致无法告知的,可以【公告方式】告知;

170、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的事项;

171、行政案件审核人员:

法制员、办案部门指定人员、办案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人员

172、行政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173、行政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

174、【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行政拘留,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主席团或常委会决定)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行政拘留,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175、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176、

决定【行政拘留】的,告知家属;

决定【社区戒毒】的,通知【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决定【强制戒毒、收容教养】的,通知【家属、单位、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

177、不够刑事处罚,予以行政处理,XJYSP。

178、【民间纠纷】引起的

1)殴打他人

2)故意伤害

3)侮辱、诽谤、诬告陷害

4)故意损害财物

5)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6)侵犯隐私

7)非法侵入住宅

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较轻,可治安调解;

(不违法)纯民间纠纷,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调解协议书,可以制作,也可以不制作;

179、【不适合】调解的:

1)雇凶伤人

2)结伙斗殴、寻衅滋事

3)【多次】违反

4)不愿调解

5)当事人在调解中【又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比如“又打人了”)

6)调解中【逃跑】

7)其他

180、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

181、未成年人,需通知监护人;

16以上有收入,需经【本人同意】才可通知监护人;

182、邻里纠纷,可邀请居委会、或熟悉人参加调解;

183、一般一次,有必要,7日内完成再次调解;

185、违法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民事诉讼;

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调解未达成协议之日、或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算起

186、自行和解,不予处罚;公安已作出决定的除外;

187、妥善保管,保管费用公安承担

188、县级以上,设立专门机构处理

190、涉案物品,24小时内处理

194、依法收缴的物品

违法所得,依法追缴或没收

195、

收缴,县级以上执行;

违禁品,管制器具,吸食、注射毒品,非法财物500以下且无异议,【派出所】执行;

追缴,县级以上执行;

财物应当退还被侵害人的,【派出所】执行。

区别:

196、对收缴、追缴的财物的处理:

1)属于被害人、善意第三人的,退还;

2)无被害人的,登记造册,【可拍卖先拍卖】,上缴国库;

3)违禁品、无价值的,登记后销毁;

4)无法变卖的【危险品】,县级以上组织【销毁、厂家回收】

197、应当归还的,通知原主6个月内认领;无法认领,上缴国库;

198、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必须限期执行;

逾期不履行,公安可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99、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200、催告书

1)处理决定的期限和方式

2)明确金额和给付方式

3)被处理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02、催告后,拒不履行的可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决定书:

1)姓名、地址

2)强制的理由、依据

3)强制的方式、时间

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与期限

5)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日期

203、代履行

206、无行政复议、无行政诉讼的,法律没有规定强制执行的,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8、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资料

209、法院不予受理,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210、中止强制执行的情形

211、终结强制执行的情形

214、15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

当场收缴罚款的:

1)违反治安管理,罚款50以下的;

违反交通管理,出罚款无异议的;

2)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以外】的,处20以下罚款的;

3)边远地区等交通不便的,被罚者向银行缴纳困难,提出当场缴纳罚款的;

4)被罚者没有固定住所的

215、当场收缴罚款,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216、民警2日内交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2日内缴付指定银行;

217、被处罚人【经济困难】,经申请和批准后,可【暂缓或分期】;

218、规定期限内未缴纳罚款的:

1)拍卖、或变卖所扣押的财物,抵扣罚款;

2)或者,每日3%加处罚款,加的罚款总额不得超过总额;

219、罚款超过【三十日】,催告仍不履行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20、抗拒拘留的,可使用约束性警械;

经批准,可异地执行

221、拘留和戒毒同时执行的,先行拘留,拘留所进行戒毒治疗,二者期限连续计算

222、不服拘留,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的,可提出暂缓执行拘留;

口头申请的,公安应当记录,申请人签名;

执行期间,也可提出暂缓执行;

223、公安24h内处理暂缓申请;

公安认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且有担保人、或每日200保证金的,应当作出暂缓的决定;

224、不应暂缓的:

1)暂缓拘留后可能逃跑的

2)有其他嫌疑,正在被调查或侦查的

225、拘留+罚款,罚款不可暂缓

226、暂缓拘留期间的规定:

1)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市县

2)地址、单位、联系方式变动的,24h内报告

3)行政复议或诉讼中,不得干扰证人、伪证、串供

4)不得逃避、阻碍、拒绝处罚的执行

公安不得妨碍被处罚人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227、暂缓拘留的担保人:

1)与案件无牵连

2)享有政治权利

3)有固定住所或常住户口

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231、保证金由银行代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