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访受理超时了,没有处理结果,信访人该怎么办

如果未按时间办结的,你可向上一级政府信访部门投诉反映。

15日内要将受理情况告知信访人,60日内要办结信访件。如果未按时间办结的,你可向上一级政府信访部门投诉反映。

拓展资料:

信访,是指公民个人或群体以书信、电子邮件、走访、电话、传真 等多种参与形式与国家的政党、政府、社团、人大、司法、政协、社区、企事业单位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人员接触,以反映情况,表达自身意见,吁请解决问题,有关信访工作机构或人员采用一定的方式进行处理的一种制度。

二、信访已答复,不服向上级申请复查被拒绝怎么办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三、信访期限到期不给答复可以追究其责任吗?

信访期限到期不给答复可以追究其责任。一般情况下信访事项的处理时限为60天,如果案件比较复杂,那么处理部门可申请延期办理,然而最长时限可延长至90天。根据规定信访在指定的时间内,如果没有答复的可以到当地纪检部门反映,如经调_属实将会对处理部门和责任人追责。

法律分析

根据规定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对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对于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相关机关单位还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对于信访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不清的情形除外。对于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一般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履行好自身职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信访复核机关逾期不处理怎么办(信访申请复查不受理怎么办?)

第四十二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四、六种信访不受理 信访不受理的六种情况

1、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2、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3、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4、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5、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但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

6、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信访事项,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五、信访局不受理信访案件怎么办

首先先可以根据信访条例,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不再受理时应通过诉讼解决。

如果确定需要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请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人民来访接待室(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反映。

信访,是国家赋予公民重要的维权途径,也是化解矛盾的重要渠道。首先我们得明白,信访局、信访办这类机构的性质,是属于一个接待部门,它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也就是告诉你这个意见我们收到了,可以递交上去,而对信访事项往往无权直接处理。

《信访条例》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