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桥贷款怎么操作
过桥贷款的办理流程:借款人递交贷款申请贷款机构审批贷款申请。审批通过,签订合同。贷款机构委托另一家机构先行发放贷款。贷款机构发放贷款,另一家机构收回贷款。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
拓展资料:
过桥贷款(bridge loan)又称搭桥贷款,是指金融机构A拿到贷款项目之后,本身由于暂时缺乏资金没有能力运作,于是找金融机构B商量,让它帮忙发放资金,等A金融机构资金到位后,B则退出。
这笔贷款对于B来说,就是所谓的过桥贷款。在我们国家,扮演金融机构A角色的主要是国开行/进出口行/农发行等政策性银行,扮演金融机构B角色的主要是商业银行。
2021年6月,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通知,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开展"过桥贷""赎楼贷"业务,存量尽快压降、结清,不得直接或变相发放住房按揭贷款。
过桥贷款的关键要素是要有合格的购买人(a qualified buyer)和署名合同。
一般来说,对新房发放抵押贷款的贷款人将提供过渡期融资,作为出售财产结算时应付的个人票据。
可是,如果对你拥有并要出售的财产没有购买人,大多数贷款人将会对该财产设置留置权(lien),从而使过桥贷款成为一种第二抵押(second mortgage)。
需要注意的是,过桥贷款的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关注贷款的利息成本、距离前端费用(up-front fees)以及出售房产所花费时间比预期长所带来的后果。
虽然过桥贷款属于短期融资,但是其利率较高,距离前端费用也较高(比期限仅为几周或几个月的贷款利率通常要高)。事实上,对于能获得预付款的贷款人来说,任何一笔担保贷款都是可以接受的。
所以如果个人持有股票、债券或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最好还是以它们作为抵押品来申请过桥贷款。
2021年6月,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通知,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开展"过桥贷""赎楼贷"业务,存量尽快压降、结清,不得直接或变相发放住房按揭贷款。
二、扶贫贷款需要什么条件怎么办理?
扶贫贷款由当地扶贫办管理,具体情况需向扶贫办咨询。
一般政策性贷款申请需要的材料:
①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 户口册原件及复印件;
③ 填写一张贷款申请表;
④ 提供抵押物(抵押物可以是农作物,土地使用权,林权证等);
⑤ 前往担保公司签订《担保与反担保合同》;
⑥ 同贷款发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⑦ 提交一张发放贷款银行的银卡卡号即可。
扶贫贷款是由国内有关金融机构承担的一项政策性贷款业务, 它是我国扶贫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放的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到户的小额扶贫贷款; 另一种是发放给龙头企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扶贫贷款。
2000年1月1日起,中央财政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年度扶贫贷款计划规模(含当年新增、收回再贷、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贫贷款),在计划额度内进行贴息。1998年前发放的所有扶贫贷款均不再贴息。
根据国务院作出的“从2000年开始,把当年新增扶贫贷款,收回再贷的扶贫贷款,以及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贫贷款全部纳入当年扶贫贷款计划;财政部根据年度扶贫贷款计划给予贴息”的决定,中央财政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扶贫贷款计划规模内贴息,原则上只贴一年。
三、过桥贷款是什么,有什么风险?
; 近来,不断听到有关过桥贷款的事件,相信也有很多朋友不理解过桥贷款,那么,今天就来介绍下过桥贷款是什么,有什么风险?
一、过桥贷款是什么?
过桥贷款又称搭桥贷款,银行借款人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融资的方式筹措资金归还给银行,然后再从银行拿到新贷款去偿还这笔融资贷款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弥补借款人所需融资的时间缺口。过桥贷款是一种过渡性的短期贷款,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二、过桥贷款有什么风险?
1、企业的经营风险
对企业来说,过桥贷款的融资成本太高,虽然可以缓解燃眉之急,但是由于其时间短,预期年化利率高的特点,融资成本会进一步增加、还贷压力也会变得更大。据调查显示,过桥贷款的月预期年化利率一般在2%-4%左右,背负如此高的贷款预期年化利率,很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支撑不住,对其经营会造成负面影响。
2、企业的资金流断裂风险
现实生活中,过桥贷款大多发生在小微企业身上,本身资金周转不灵的企业,因为背上过桥贷款的高利息,资金流动性将大打折扣,一旦银行抽贷,很容易发生资金断裂风险,企业因此走向破产、倒闭境地的不在少数。
3、银行员工的道德风险
当前一些银行机构的客户经理更关注完成与绩效考核相挂钩的业务营销任务和信贷风险考核指标,银行员工从过桥贷中获取私利,这是纵容了“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
4、银行信贷风险
过桥贷款滋生了一系列灰色融资产业链,有的地方有以民间融资为主业的各类投资、担保公司2000余家,造成实体经济融资的恶性循环。
四、过桥贷款是什么意思 过桥贷款的解释
1、过桥贷款是指金融机构A没有资金无法放款,让金融机构B帮忙发放贷款资金,之后金融机构B退出贷款项目,对于金融机构B来说这个贷款项目就是过桥贷款。
2、过桥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并且贷款利率相对较高,对于贷款人来说要多注意贷款的利息成本。
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更进一步规范、完善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工作,管好用好小额信贷扶贫资金,不断提高小额信贷扶贫效果,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小额信贷扶贫工作的实际,重新(修订)完善《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 小额信贷扶贫是银行、财政、社会力量向贫困农户提供小额有偿有息的信贷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小额短期、整贷零还、小组联保、滚动发展”的原则,并指导帮助支持贫困农户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扶贫方式。同时并将贯穿于解决相对贫困问题的全过程。第三条 小额信贷扶贫以贫困村为重点,以贫困户为对象,是一项行之有效的综合性扶贫措施,金融系统,扶贫、财政以及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应密切合作,各司其职,推动我省小额信贷健康、有序、快速发展。第四条 省、地州市、县在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内设立小额信贷扶贫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省、地州市、县各级农行相应设立管理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机构,确保机构协调上的联系配合。第五条 省小额信贷办公室设在扶贫办内,负责全省小额信贷扶贫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代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制定全省小额信贷扶贫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以及拟定小额信贷扶贫的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等;
2.统筹计划,确定规模,调配资金,监测审计,组织对小额信贷扶贫进行政策调研,总结交流经验,加强人员培训;
3.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小额信贷的方针、政策,小额信贷的业务工作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第六条 地、州、市小额信贷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代地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编制全区小额信贷工作规划、年度计划,按照省小额信贷办公室有关规定拟定全区小额信贷扶贫的具体贯彻实施意见;
2.指导县、乡小额信贷的业务工作;
3.培训县、乡小额信贷的业务人员,搞好统计监测,组织好小额信贷政策调研;
4.加强与农行的联系合作,确保农行小额信贷扶贫贷款及时、足额到位;
5.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县、乡小额信贷扶贫资金的检查、审计和监察工作。第七条 县级小额信贷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代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编制小额信贷扶贫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2.审查、检查小额信贷扶贫项目,搞好统计监测;
3.加强与农行的联系与合作,确保农行信贷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发放到群众手中;
4.管理乡(镇)小额信贷工作站工作,抓好培训,组织好配套服务;
5.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乡(镇)小额信贷资金的抽查、审计工作。第八条 乡(镇)小额信贷工作站主要职责是:
1.代本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乡(镇)小额信贷扶贫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2.选定扶贫对象,搞好建档立卡工作,组建管理各中心和联保小组工作,建立健全工作站站长、会计、出纳、信贷员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中心主任、小组长工作职责和岗位责任;
3.帮助贫困户选好项目,并围绕项目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各项服务;
4.坚持每月召开一次中心会议,确保中心会议制度化、正常化,协助农行做好放贷工作,并认真负责地按农行《“小额信贷”扶贫贷款委托代收代管协议》做好信贷资金管理、收回及再贷工作。第九条 中心主任职责是:
1.组织小组成员选择开发项目,申请扶贫资金;
2.每月召开一次中心会议,交流生产经验,传递市场信息,开展技术培训,落实联保责任,宣传扶贫政策;
3.协助信贷员做好放款、收款及回收再贷工作。第十条 小组长职责是:
1.监督组员参加中心会议,监督组员执行规章制度;
2.组织组员讨论、选择、实施好生产项目,确定贷款数额,合理使用贷款,落实联保责任;
3.团结互助,督促组员按期还款付息和缴纳小组基金;
4.协助工作站人员开展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参与社区发展规划的制定。第十一条 省农业银行管理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筹安排下,下达年度小额信贷扶贫贷款计划;
2.负责农行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业务工作;
3.按照农总行有关规定,拟定管理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有关管理实施细则、办法,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4.承担全省各地、州、市、县扶贫信贷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5.定期检查各地、州、市、县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的帐务,配合省级有关部门对各地、州、市、县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资金进行审计和监察。
六、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管理工作,确保到本世纪末如期完成《陕西省五七扶贫攻坚计划》确定的工作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精神和坚持扶贫到村到户的方针,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小额信贷扶贫到户是指通过扶贫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扶贫社”),采用小额短期、整贷零还、五户联保、妇女为主、不抵押担保的办法,向贫困农户提供有偿扶贫资金支持的一种扶贫方式。第三条 小额信贷扶贫到户以贫困乡村为重点,以贫困农户为对象,通过连续有效扶持,使贫困户尽快解决温饱问题。第四条 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实行“三线管理”的运行体制,即:党政一条线,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扶贫社一条线,负责扶持对象及项目的选择,扶贫资金的承贷、投放和回收;农行一条线,负责扶贫贷款的审批、发放、监督、管理、回收,帮助扶贫社建立健全帐表和管理制度,监督资金运行。第五条 扶贫社是以为贫困农户服务为宗旨的非盈利性的事业单位,经费由财政分级负担全额拨款。第六条 省上设扶贫经济合作总社(简称“扶贫总社”),其职责是: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编制全省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制定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的有关政策;指导基层扶贫社的工作,负责地、县扶贫社的业务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扶贫到户资金的检查、审计和监察。第七条 地(市)设扶贫经济合作联社(简称“扶贫联社”),其职责是:在地(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编制地(市)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制定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的有关政策;协调解决基层扶贫社运作中的问题;监督、检查、落实扶贫开发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扶贫资金的审计和监察;对县、乡扶贫社进行业务培训;总结推广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工作经验,指导县、乡扶贫社的工作。第八条 县(市)设扶贫社,其职责是:在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编制县(市)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制定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承贷承还扶贫到户资金;安排调度扶贫到户资金;培训乡镇扶贫分社工作人员;审查落实扶贫开发项目;负责稽核扶贫分社财务;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扶贫资金的审计和监察。第九条 乡镇设扶贫经济合作分社(简称“扶贫分社”),其职责是: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受县(市)扶贫社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负责编报乡(镇)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工作年度计划;组建扶贫中心和联保小组;确定扶贫对象,帮助贫困户选择生产项目;负责小额信贷资金的投放和回收;组织召开中心会议,开展技术培训,提供项目配套服务。第十条 按行政村组建1个或几个扶贫中心,每个扶贫中心由4-6个社员联保小组组成。中心设主任1名,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扶贫中心要有固定的活动场所。中心主任职责是:组织社员选择生产项目,申请扶贫资金;按时召集主持中心会议,交流生产经验,传递市场信息,开展技术培训,办理扶贫资金的投放和还款手续,落实联保责任,宣传扶贫政策。第十一条 在村民小组范围内,按照居住就近、自愿、平等、民主、信任、互助、联保的原则,组建若干个社员联保小组。小组一般由5户组成,设组长1名,由小组成员民主选举产生。小组组长职责是:帮助成员落实生产项目,申请扶贫资金,落实联保责任,督促小组成员按时参加中心会议,按时还款。第十二条 扶贫社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扶贫社接受当地党委、政府和扶贫办的领导,同时接受上级扶贫社的业务管理。第十三条 各级人事部门必须按照扶贫社业务所需调配干部。县以上扶贫社的财务人员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分社财务人员须具备初级技术职称,选配的其他工作人员也应熟悉金融财会、农村经济和农村工作,热心扶贫事业。第十四条 扶贫社干部可从党政机关中调配,也可从事业单位中选调,还可从大专院校毕业生中录用。扶贫社新选配的干部,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方可上岗。第十五条 坚持管事与管人相结合的原则。扶贫社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主任、副主任的任免,由扶贫办与组织、人事部门联合考察,联合审批。扶贫社干部调入,由扶贫办考察考核提出意见后,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扶贫社干部调出扶贫社,必须征得扶贫办的同意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对于不胜任扶贫社工作的干部,人事部门应根据扶贫办的意见,及时办理调出手续,并按编制及时补员;乡镇扶贫分社干部,由县(市)扶贫办统一考核、统一管理;非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可以统一调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