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会怎样

一旦被纳入失信名单后,会影响你的出行、限制购买不动产、限制购买非经营汽车、限制租赁高档写字楼等场所办公、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购买高额保费保险理财产品等。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影响是比较大的,所以在接到法院的判决书后,一定要及时履行义务,只要及时履行,就不会被纳入失信名单。在法院强制执行后,如果被执行人仍然拒绝还款,法院会将其纳入征信黑名单。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二、失信人员黑名单的后果有哪些?

失信人员黑名单的后果如下:

(一)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

(1)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

(2)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公开发行债券

(3)投资额度限制

(4)股权激励限制、

(5)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

(6)限制发起设立社会组织

(7)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

(二)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1)限制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2)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三)任职资格限制

(1)限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依法免去其职务

(2)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3)限制担任金融机构高管

(4)限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

(5)限制招录(聘)为公务人员

(6)作为入党以及评先、评优、晋级的重要参考

(7)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8)入伍服役限制

(四)准入资格限制

(1)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

(2)限制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

(3)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

(五)荣誉和授信限制

(1)限制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励

征信列入失信人员会怎样处理(征信黑名单失信人员有什么后果)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

(3)授信限制

(六)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1)限制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

(2)限制使用国有林地

(3)限制使用草原

(4)限制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及建设项目

(七)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1)乘坐火车、飞机限制

(2)住宿宾馆饭店限制

(3)高消费旅游限制

(4)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

(5)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

(6)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限制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三、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会怎样?

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会产生以下影响:

1、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限制其贷款、融资等金融活动,降低信用卡额度,并将其存款情况及时通过司法查询平台报告法院;

2、工商管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降低其信用等级,限制其“守信用、重合同”评比资格;

3、被执行人为国家机关或者公务员、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的,根据有关规定在评优选先、晋职晋级等方面予以限制,或者取消其政治待遇、荣誉称号,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4、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铁路部门不向其出售火车票,民航部门不向其出售机票;

5、招标投标管理部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加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投标;

6、建设管理部门暂停受理失信被执行人的工程项目许可、资质审批,暂缓受理建筑市场相关业务事项,暂缓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规划管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暂停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暂缓办理在建项目的后续规划手续;

7、其他限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该先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等各大部门机构进行通报供资质认定、融资信贷等相关单位予以信用惩戒。同时还会向被执行人当地的征信机构进行通报,并将记录征信不良记录。

如果是被执行人名单为特殊主体人,还应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的被执行人应当向其上级档位、主管部门或者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