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票在逾期提示付款六个月以后就没用了吗

票据权利失效六个月和二年此时也不能向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票据权利了,这张票据就相当于作废了

支票(Cheque)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同样支票制度也适用汇票的有关规定,所以,我们只介绍针对支票不同于汇票的特殊规定。

支票的特征表现在:其一,支票是委付证券,但支票的付款人比较特殊,必须是有支票存款业务资格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二,我国的支票只有即期支票,支票无承兑制度。

二、商票逾期如何处理

商票逾期时,可采用的方式包括联系出票单位,沟通付款预期;转移风险,售罄商业客票;追赶前手;非诉讼催款等如部分商票逾期,主动与出票单位沟通协商解决,可在一段时间内兑现。在所有解决商业客票逾期的方法中,出票单位直接兑现给您是最简单的。

商票是商业汇票的简称。是指金融公司或企业发行的无担保短期票据,供票据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商业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但一般不能贴现给银行。商业票据的可靠性取决于开证企业的信用程度。它们是一种信用票据。

拓展资料:

1、商业票据根据不同的形式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根据出票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根据付款时间不同,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按有无附单可分为清单和跟单。商业汇票的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承兑人、承兑人、背书人等。付款人是指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名义金额的人。付款人不一定是出票人,而是出票人的债务人;收款人是指收款人,收款人有权要求出票人或付款人付款或承兑。

2、“商业票据逾期”是指由于付款人未在指定日期付款而导致票据逾期的状态。我国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都属于定日付款票据,即汇票上明确记载了以特定日期为到期日的汇票。但是,由于票据债务属于即期债务即债权人主动要求履行的债务,只有在持有人于到期日后未能达到及时付款的目的时,票据债务才应承担迟延责任。因此,对逾期商业汇票的准确说明,应当是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后未能达到提示付款的目的时的汇票状态。根据提示付款的日期,相应的电子商业票据系统(ECD)中的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被拒绝”或“逾期提示付款被拒绝”。

3、联系发卡单位沟通付款预期。作为持票人,如果遇到商业客票拒绝兑现,请第一时间联系出票单位,询问具体情况。发证单位可以给你很多信息。根据我们以往办理商业客票的经验,有些客票已经逾期了。这段时间如果和他密切沟通,商量解决办法,一段时间内就可以兑现。在所有解决过期商业票的方法中,最简单的就是抽屉直接给你兑现,你的成本也是最低的。因此,如果您没有联系过抽屉,请尝试联系抽屉以了解被拒绝的情况。

4、转移风险,售罄商业客票。对于急需现金的人,如果没有时间花在抽屉上,可以考虑卖掉。当然,商业汇票的贴现率会比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率高很多,但一定要注意销售商业汇票。他们必须无追索权地售罄,不要给自己带来麻烦。对于正在考虑售罄的商业票,无需等到商业票到期而拒绝付款。收到商业票后,他们可以售罄并节省时间。现在商业票市场波动很大,能否找到接手商票的接收方不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

三、商票逾期6个月还能不能起诉

商票是一种信用性票据,是指由金融公司或企业开出的无担保短期票据,用于票据发行者筹集资金,商票到期之后持有人可以进行兑付,过了兑付期就是逾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第十七条的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票据逾期6个月后如何处理呢(票据逾期提示付款的后果)

由上述规定可知,如承兑商票逾期被拒付之日起超过六个月的,持票人将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如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内仍未起诉出票人及承兑人的,则丧失对出票人及承兑人的票据权利。

四、电子汇票逾期怎么处理

电子承兑逾期的处理方法:电子汇票逾期后,首先判断逾期的时间长短。票据到期后十日内发起的付款为正常的提示付款。如果票据到期已超过10日,则只能发起逾期提示付款指令。在逾期日期不超过两年的情况下,持票人一般都可以获得付款。当持票人向承兑行发起逾期提示付款指令时,需要给出合理的书面说明,承兑行在审核之后,会给予兑付。如果承兑行拒绝付款,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权。被拒绝付款后的六个月内,票据仍是有效的。

拓展资料:

电子商业汇票,也就是电子票据,它是由出票人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是一种重要的新型融资工具。

随着银行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拓展,电子商业票据已经成为了一种市场迫切需求的,重要的新型融资工具。电子商业汇票,也就是电子票据。它是由出票人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通常情况下,电子商业汇票又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与纸质商业汇票相比,电子商业汇票的突出特点在于,它具有以数据电文形式签发、流转,并以电子签名取代实体签章。

电子汇票功能主要体现为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并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商业汇票(含纸质、电子商业汇票)公开报价服务的综合性业务。

身份认证管理功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具备识别接入点银行身份的功能,以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商业银行)行内系统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之间各类业务活动的不可否认性、数据完整性及传输保密性,以接入点银行准入、退出管理规则为依据,以接入点数字证书的新增、变更、废止为手段,包括依据规定受理接入点银行申请,进行接入点信息维护等具体事项。

数据信息交换功能: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与商业银行行内系统及其它相关系统的连接,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作为数据信息接收验证、登记存储、发送或转发“中介”,实现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业务和商业汇票公开报价业务的数据信息在不同商业银行之间的“互联互通”,实现电子商业汇票资金清算数据在本系统与支付系统之间传递。

登记存储功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能对每一笔电子商业汇票的票据行为、融资行为、结算行为和纸质商业汇票票面内容及流转过程等信息进行登记,并在数据库中存储。

五、票据逾期提示付款的后果

如果持票人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内作付款提示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2、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因此,票据持有人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情况下,票据权利一般是不会消灭的,还是可以向票据债务人提示付款,但是丧失了对背书人、保证人等前手的追索权。

拓展资料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票据追索权(right to recourse),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利。

票据追索权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期前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依法行使的追索权;到期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时依法行使的追索权。

依追索权发生的不同情况,分为期前追索权、期后追索权和再追索权。期前追索权:是指在汇票上所载的到期日到来之前,因发生到期付款的可能性显著减少的情况,而得进行追索的权利。期后追索权:是指在票据到期时,持票人因不获付款而得进行追索的权利。再追索权:是指被追索人在履行了自己的追索义务,向追索人偿还追索金额后,得向其前手追索义务人进行追索的权利。

虽然同为请求付款的票据权利,但在行使过程中,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相比是处于第二顺序的票据权利。原因在于,付款请求权的对象是票据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其承担的是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在主张票据权利、要求支付票款时自然首先应由第一顺序的义务主体加以主张。按《票据法》第61条,追索权的行使必须是以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为前提,只有在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行使追索权。这里所讲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既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主观拒绝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也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客观事件造成持票人无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

关于追索权前提条件中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及时要求行使付款请求权而丧失了该项权利,就如同免除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第一性付款责任,而加重了其他票据债务人的义务,显属不公。而且这属于持票人自身的过错,应由持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其直接反映就是丧失对部分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