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假过期作废合法吗?

法律分析:年假不休过期作废不合法。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且经职工本人同意的,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国家规定工龄满1年就可享受年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二、年休假过期清零合法吗

法律分析:年休假过期清零不合法。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据国家有关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一般按自然年集中安排,不跨年度,如果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当年未休的假期,不能转到下一年度。如果年假不休,并不是年假过期就作废。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如果职工是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我年假不休 过期作废吗?

国家为了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保障职工休息权,由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规,主要包括《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国家规定的一项制度,如今有的企业制定了《企业内部文件》: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休完年假,年假自动作废...”。那么,这种规定有效么?普通员工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首先像“...未在规定时间内休完年假,年假自动作废...”这种规定,违反了由国务院制定并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企业有主动安排员工休年假的法定义务,员工只需要配合企业商定休假具体时间即可,无须主动申请。并且,只有在公司企业取得员工自愿放弃年假的本人签名,职工的年假才能作废,故企业内部的文件规定,无实际效力,对企业员工没有约束力。

年假逾期未休按作废处理(法定年休假能否规定过期作废)

其次,如果年假积攒的太多,或者集中休年假确实会对工作影响不利,我们怎么办呢?

一是可以与公司协商,放到后面几年补休;

二是让公司折现,按照日工资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劳动法》规定)。

最后,一定要注意,积攒的年假不易超过两年,因为劳动仲裁时效为1年,前年或更早的年假,如果公司不给补休,也不折现,即便跟企业打官司也很难打赢,因为在我国,劳动争议类案件的程序是要求劳动仲裁程序前置的,也就是说劳动争议类案件必须要先去劳动仲裁才能启动诉讼程序。

参考判例:(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128、2129号(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判决书)

四、年假到次年年底不休作废合法吗?

不合法。相关法规规定,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专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