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黑名单怎么解除?
征信黑名单解除是需要还清欠款后,5年自动修复,其余打广告可以代理修复征信,解除征信黑名单的都是诈骗。
征信修复和征信异议有很大的区别。征信修复是产业链上的一种说法,甚至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征信异议是监管部门规定的,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规定,无论是征信机构还是商业银行等信息提供者,都有如实报送信用信息的义务,无权随便更改、删除征信报告上展示无误的不良信息。然而,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征信异议本质上是一种“改正错误”的纠错机制,有别于“失信后”为重塑信用而进行的修复。
所谓的征信修复机构,实际上是通过非法恶意投诉等手段逼迫金融机构作出让步,若这种方式得逞,会导致信用记录失真,影响整个征信体系的客观性、独立性和真实性。具体来说,征信体系应用广泛,如果某家银行审核不严甚至辅助作假,不仅会导致个人征信报告失真,也会影响其他金融机构,比如其他银行在进行放贷发信用卡时,银行风险控制能力就会降低,风险也会随之增加。
随着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及金融体系不断完善,金融服务日益发展,征信信息及信用数据对个人的价值和意义凸显,因此才形成征信产业链存在的土壤。必须增加违法违规成本,对寻找征信修复机构进行征信修复的征信主体要进行相应处罚,对从事征信修复的机构也要进行严格的处罚。
对个人而言,千万不要相信所谓的征信修复机构,如果对信用记录有异议,可以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提出。同时,要养成合理借贷、量入为出的习惯,不要过度借贷、盲目借贷,个人征信是‘第二张身份证’,要珍惜和维护个人信用记录。
公职人员失信如何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
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