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装监控听员工讲话违法吗?

不可以,装了算违法的,侵犯了个人隐私权。侵扰他人私生活、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既是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监视、窥视他人私生活,以偷看日记、私拆信件等手段千方百计刺探他人的秘密,都属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在办公场所安装摄像头这一行为本身并不必然构成对员工隐私权的侵犯,但这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可以随意使用摄像头。 安装监控设备应当按规定报批备案。 其次,应当向员工明示先知,因为这些监控手段的使用会使雇员的人格尊严部分丧失,如未明示则有偷窥之嫌。监控仅限于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监控的内容仞限于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有关,如单位的更衣室、卫生间、浴室等处不得设置,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公共场所都可以安装公共安全图像系统。用人单位对受监控的员工个人隐私信息负有严格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公开。员工有权知悉监控信息资料的储存情况,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妥善保存监控信息并定期限销毁。公民享有平等权,所安装的摄像头应面对整个办公场所,不得只针对特定的一个人。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禁止他人干涉的纯个人私事。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与领导谈话时该怎么表达对领导的赞许呢?

员工最好谨慎表达对领导的赞许,因为这种行为很有可能会越界。

在工作的过程当中,员工首先需要摆清楚自己跟领导的位置,同时也需要尽可能表达出对领导的尊重。不管员工多么认可领导的工作成果,员工都需要认清楚自己的身份,一定要在夸赞的过程中低调谦虚一些,同时也不要夸赞子虚乌有的事情。

员工首先需要谨慎表达对领导的赞许。

之所以这样说,主要是因为领导赞许员工是非常正常的事情,但员工赞许领导的场合并不多。对于员工来讲,员工需要尽可能把自己的工作做好,同时也需要在领导的带领下完成各项事宜。不管领导本身做的如何,员工最需要积极服从身边的领导,而不是对领导的工作成果给出评价。

员工需要尽可能低调一些。

在员工夸赞领导的过程当中,员工需要尽可能让自己的身份低调一些,同时也需要夸到实处。因为每个领导都会有一定的自尊心和权威意识,所以员工需要摆清楚自己的身份,千万不要因为夸赞领导的问题而弄巧成拙。在表达自己对领导赞许的时候,员工可以尝试夸赞领导的个人特质,尽量避免从具体的工作中直接夸赞领导。

员工不要刻意赞许领导。

有些员工想通过赞许领导的方式来拉近自己跟领导的关系,这样做的动机本身没有错,但如果员工的行为过分刻意的话,领导一定能够感受出来,同时也会对员工产生别样的看法。对于领导来说,领导希望员工是一个真正做实事的人,而不是一个阿谀奉承的人。虽然每个领导都喜欢听员工的好话,但这也仅限于领导先开口的情况下。对于员工来说,除非领导本身等着员工发展,不然员工不要轻易赞许领导。

领导找员工谈话录音违法吗

领导找员工谈话录音一般不违法。但是如果录音侵犯了你的隐私权,则是违法的。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一定范围以外的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且这一秘密与其他人及社会利益无关。

谈话录音是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合法的录音、视听证据应该具有的法律要求:在诉讼实践中,要使录音、录像证据成为裁判依据,必须同时具有三个要求:一是视听资料应该提供原始载体。二是视听资料不能有疑点。三是还要充足提供其他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企业和员工谈话记录内容员工是否可以决绝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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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员工口头对话时,公司同时录音和笔录,并要求员工确认签字。公司这种行为,法律并没有严格规定公司有了这种行为是违法或者不违法,必须区别对待。

一、公司涉嫌违法的情形:

1、员工或者第三人的私生活。

2、员工曾经工作过的其它单位的商业秘密。

3、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等。

二、公司可以录音和笔录的情形:

1、关系员工试用期的重大问题。

2、关于劳动合同的重大问题。

3、其他合法情形。

三、录音和笔录的形式,比如:员工是否知道公司正在对其的话进行录音和笔录。

四、公司录音的场所,其只能在合法的场所进行上述行为。

五、公司对员工问话录音和笔录是否是在员工接受的情况下,公司有没有强迫员工为其某个目的录音等等。

和工作人员谈话录音,此前工作人员没有禁止说不可以录音,事后强制删除违法吗?

谈话中私自录音不合法,私自录音一般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但如果私自录音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在证据的分类当中有一种是录音证据,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也是可以将收集的录音证据提供的,但是按照程序还是要先对录音证据进行认定。大家知道录音证据是怎样进行认定的吗?律图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录音证据的认定是怎样的,录音能否作为证据?

录音证据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视听资料类证据,对于公民私录的录音能否作为证据,需要具体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据此,录音资料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可作为证据使用。

二、具体而言,以下三种私自录音,有可能作为证据被采信:

一是一方当事人偷录,对方当事人虽不同意,但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并证实私录过程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

二是被录音者虽不知道秘密录制,但结束后知悉并表示同意的,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三是录音资料经过鉴定证实未经剪辑、拼凑、篡改和臆造,并有其他相关证据相印证的,可以认定其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虽然对证据合法性的判断标准作出了以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为准的规定,但是,在适用时仍然存在因规定过于笼统而导致同一案件存在不同看法的问题。因此,也就给了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在实践中出现的个人盯梢、跟踪、偷拍、偷录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以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可以由法官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自由裁量。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法院对该证据未予采信。《批复》的规定将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作为非法证据,是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部分。一般而言,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目的在于确保公权力不侵犯私权利以及确保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犯,而《批复》的上述规定似乎远离该目的,将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一味规定为非法证据,实际限制了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使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录音证据形式形同虚设,因为在实践中不可能经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同意公开对其录音。依此规定,如果录音不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利益,且能更准确地揭露事实真相,法院仍不能以该录音材料来确认案件事实,这对当事人是不公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了新的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重新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将非法证据限定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的范围。根据该规定,《批复》曾作为非法证据规定的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的资料,不具有当然的非法性,原则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这是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个进步。对此类证据的审查,首先需审查证据的取得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使用了其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确认证据的合法性,否则应直接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再者此类证据按照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分类,应归属于视听资料,它较直观和可靠,有较强的证明力,但科技发展有积极和消极两重性,这类证据不能排除伪造的可能,对该类证据的采纳仍应慎重,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当然以上对证据的审查应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诉辩基础上,一般不应由法院依职权审查。

关于对录音证据的认定,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到此。实践中,收集录音证据需要注意了,不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而录音证据也不能独立的证明案件事实,还需要结合其他的证据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