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快递运输过程中丢失怎么办

【法律分析】:索赔即可。根据中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可要求快递公司赔偿遗失的物品。根据相关法规,当事人有权要求快递公司赔偿遗失的物品,一般情况下,可以先联系卖家,由卖家赔付,给予退款。如果快递公司不能按照法律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作为受损失一方,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如购物证明和配送记录。如果没有相应的证据,法院不会支持诉讼请求。

快递又称速递或快运,是指物流企业(含货运代理)通过自身的独立网络或以联营合作(即联网)的方式,将用户委托的文件或包裹,快捷而安全地从发件人送达收件人的门到门(手递手)的新型运输方式。快递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快递是指任何货物(包括大宗货件)的快递;而狭义的快递专指商务文件和小件的紧急递送服务。从服务的标准看,快递一般是指在48小时之内完成的快件送运服务。从快递的定义中,可以概括出快递的以下3个特征:从经济类别看,快递是物流产业的一个分支行业,快递研究是从属于物流学的范畴。从业务运作看,快递是一种新型的运输方式,是供应链的一个重要环节。从经营性质看,快递属于高附加值的新兴服务贸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 第二十条 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二、包裹丢失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包裹丢失处理方式分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是网购包裹丢失,直接找卖家,卖家会自行处理,补发或退款。如卖家不予处理或处理不满意,可以在沟通无解的情况下请网购平台官方介入;2、如果是私人邮寄包裹,首先请寄件方提供邮寄单及有效证件到当地快递点进行索赔处理。如对当地快递点索赔结果不满意,可联系快递公司客服电话进行处理。如对快递公司索赔结果不满意,或者快递公司无法按照事先约定赔的情况,可以请求司法介入。

【法律依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时限、服务价格、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承诺事项。服务承诺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发布服务提示公告。、 第二十条 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三、火车行李托运

第十三节 携带品

第五十条 对旅客随身携带品应动员放在行李架上或座位下面,并做到平稳牢固,不妨碍其他旅客乘坐或通行。

对旅客按《客规》规定携带少量带有危险性质的物品或佩带枪支、子弹乘车时,应告之妥善保管,避免发生意外。

第五十一条 发现旅客违章携带物品(包括几人同时携带一件超更或超大物品)时,在车站,应拒绝进站或动员旅客办理托运;对已带入车内的,应补收运费,妥善安排,必要时可放入行李车内。

对已带入车内的猫、狗、猴等宠物,应安排在列车通过台由旅客自己照看,宠物发生意外或伤害其他旅客时,由携带者负责。

第五十二条 对违章携带的物品补收运费时,一律填写客运运价杂费收据,注明日期、发到站、车次、事由、件数、重量。具体处理过程中,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区别不同的违章情况,妥善处理。对携带品超重不足5千克时,应免收运费。

第五十三条 三等及其以上车站应设携带品暂存处。暂存处应公布收费标准和注意事项。暂存物品需包装良好,箱袋必须加锁,包装不良的,不予存放。办理暂存手续时,必须填写暂存票,注明品名、包装、日期、件数等。提取时还应注明提取日期、寄存日数和核收款额,并在暂存票乙票上加盖戳记后交给旅客。暂存票应按顺号装订,保管一年。

第五十四条 客流量较大的车站应开展旅客携带品搬运业务。搬运员必须穿着统一制服,佩戴标志。搬运车辆应有明显标记,易于识别。收费时应给旅客收费凭证。搬运服务不得违反铁路规章。车站对非车站人员进站经营搬运业务的应予以制止和清理。

第十四节 旅客遗失物品的处理

第五十五条 对旅客遗失物品应设法归还失主。如旅客已经下车,应编制客运记录,详细注明品名、件数等移交下车站,不能判明旅客下车站时,移交列车终点站。

车站对本站发现或列车移交的遗失物品,应在遗失物品登记簿上详细登记,注明日期、地点、移交车次、品名、包装及内含物品、数量、重量、交物人、经办人、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五十六条 客流量较大的车站应设遗失物品招领处,遗失物品招领处应有明显的招领揭示。对遗失物品应妥善保管,正确交付。失主来领取时,应查验身份证,核对时间、地点、车次、品名、件数、重量,确认无误后,由失主签收,并记录身份证号码。

拾到现金应开具“客运运价杂费收据”(以下简称“客杂”)上交,并在登记簿上注明“客杂”收据号码,当失主来领取时,开具退款证明书办理退款。

遗失物品需要通过铁路向失主所在站转送时,内附清单,物品加封,填写客运记录和行李、包裹交接证,交列车行李员签收。

遗失物品中的危险品、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机要文件应立即移交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不办理转送。

鲜活易腐物品和食品不负责保管和转送。

第三章 行李、包裹运输

第一节 行李、包裹运输组织

第五十七条 对行李、包裹运输,承运人应采取送货上门、多式联运、快运等多种方式,以满足托运人不同的需求。车站行包房应为旅客、托运人提供填单、打包等必需服务。

第五十八条 行李、包裹运输应按照先行李后包裹、先中转后始发和长短途列车分工、安全、经济的原则,合理、均衡地组织运输。

行李应随旅客所乘列车装运或提前装运;包裹应尽量以直达列车或中转次数少的列车装运。对抢险救灾物资、急救药品、零星支农物资应优先安排装运。

第二节 行李的范围

第五十九条 行李仅指为方便旅客的旅行生活所限定的少量物品和残疾旅客代步所用的残疾人车。超过规定范围应按包裹运输。

第六十条 行李中不得夹带的物品一般是指:

货币:含各币种的纸币和金属辅币;

证券:含股票、彩券、国库券及具有支付、清偿功能的票据等;

珍贵文物:指具有一定年代的有收藏、研究或观赏价值的物品;

档案材料:指人事、技术档案,组织关系,户口簿或户籍关系,各种证件、证书、合同、契约等;

危险品: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内的品名。对其性质有怀疑的物品也按危险品处理。

第三节 包裹的范围

第六十一条 包裹中下列品名是指:

报纸为有国务院或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的统一刊号(CNxxx)的报纸。宣传用非卖品为中央、省级政府(含国务院各部委和解放军各大军区)宣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挂图、图片、图板等。中、小学生课本仅为教育部门规定的教学课本,不含各种教学参考书。

杂志、书籍应为有国家规定的统一书刊号的各种刊物、著作、工具书以及内部发行的规章等。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以调度命令或运输命令特许运输某种物品。

第六十二条 不能按行李、包裹运输的物品范围主要为:妨碍公共卫生和安全的物品;国家政策法令规定禁止运输的物品。国家禁止和限制运输的物品以国务院及各部委颁发的文件为准。活动物中能够主动攻击伤害人的猛兽、猛禽和蛇、蝎子、蜈蚣、蜂等以及大动物不能承运。

第四节 行李、包裹的托运与承运

第六十三条 承运行李应要求旅客出具车票。市郊定期客票不能托运行李,铁路乘车证不能免费托运行李。

第六十四条 下列物品应提供的运输证明为:

l.托运金银珠宝、货币证券应提供中国人民银行的正式文件或当地铁路公安局(处)或公安分局(分处)的免检证明。

2.托运枪支应提出运往地市(县)公安局的运输证明。

3.托运警犬应提出公安部门的书面证明;国家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应提出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运输证明。

4.托运免检物品应提出当地铁路公安局(处)、公安分局(分处)的免检证明。

5.托运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应提供主管部门的运输证明。如精神和麻醉药品应提出国家卫生主管部门的运输证明。

6.托运动、植物时应提出动、植物检疫证明。办理时,将检疫证明的二联附在运输报单上以便运输过程中查验。

7.托运I级或辐射水平H≤1mrem/h的Ⅱ级放射性同位素时(气体放射性物质除外),应提出经铁路卫生防疫部门核查签发的“铁路运输放射性物品包装件表面污染及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包装件表面放射性污染及其内容物的放射性活度均不得超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表1与表2规定的限值。

一批或一辆行李车内装载的件数不得超过20件,每件重量不得超过50千克,并不得与感光材料以及活动物配装,与食品配装需要隔开2米以上的距离。

8.托运油样箱时,必须使用铁路规定的专用油样箱并提出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签发的油样箱使用证。到站后由收货人直接到行李车提取。

第六十五条 办理承运行李、包裹时,应确认品名、件数、包装并进行检查核对,正确检斤。承运加水、加冰的物品或途中喂养动物的饲料应单独检斤,作为到站因此产生减量或重量消失的依据。

第六十六条 车站在办理承运手续时应填写行李、包裹票,填写时应逐项正确填写,字迹清楚,使用规范文字,加盖规定印章。

下列情况应在行李、包裹票记事栏内填记有关内容:

l.承运自行车、助力机动车、摩托车时,应注明车牌名、车牌号、车型、新或旧等车况。

2.承运加冰、加水物品或喂养饲料时注明“加冰”“加水”或“附饲料”等。

3.承运经客调或部令批准的超重超大物品时,在包裹票记事栏内填记“×月×日经部令××号(客调××号命令)批准”。

4.承运需提出运输证明文件的物品时,应将运输证明文件附在包裹票运输报单上以便途中和到站查验,并在包裹票记事栏内注明“附××(机关)×月×日发×x号文件”。

5.承运的包裹有人押运时,在包裹票注明“押运人×名”。

6.承运凭书面证明免费托运的铁路砝码和衡器配件时,应在包裹票记事栏内注明“衡器检修,免费”字样,收回书面证明报铁路局。

7.承运中国铁路文工团和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文工团开具的证明办理免费运送的演出服装、道具、布景时,按本条第6项办法办理。

8.其他需记载的事项。

第五节 保价运输

第六十七条 对按保价运输办理的行李、包裹,除应检查其声明价格与实际价格是否相符外,必要时应施封。施封所需物品的费用列保价费支出。

第六十八条 按保价办理的行李、包裹其声明价格和重量分别填写,并对每件进行编号,在行李、包裹票和每件货签、包装上写明“总件数之几”字样。

第六节 包装和货签

第六十九条 行李、包裹的包装必须完整牢固,不能有开口、破裂、短缺等现象。包装不符合要求时,应动员其改善包装。托运人拒绝改善包装的,车站可以拒绝承运。

第七十条 货签的质量应符合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标准,不符合标准的货签不得使用。

第七十一条 行李、包裹上的铁路货签应与行李、包裹托运单及行李、包裹票有关内容相符,不得省略和使用代码、代号。货签上的行李、包裹票号栏应用号码机或号码戳打印,其他各栏如填写时应整洁、清晰,使用规范的文字。如分件保价的物品还应在件数栏注明“总件数之几”字样。

第七十二条 承运后交付前发生包装破损、松散时,承运人应及时修整。修整后编制客运记录,详细记载破损原因、状况和整修后状态,并在行李、包裹运输报单的记事栏内注明“××站整修”,加盖站名戳。整修费用列车站运营成本。

第七节 包裹的押运

第七十三条 托运金银珠宝、货币证券、文物、枪支、鱼苗、蚕种和途中需要饲养的动物,必须派人押运。对运输距离在200千米以内、不需要饲养的家禽、家畜,托运人提出不派人押运时,也可以办理托运。车站应向托运人说明并在托运单上注明“途中逃逸、死亡铁路免责”。

押运的包裹应装行李车,由押运人自行看管,车站负责装车和卸车。在行李车押运时,列车行李员应将押运人姓名、人数、工作单位、住址和品名、件数、发到站登记在押运人员登记簿内,并向押运人员说明以下事项:

l.行李车内严禁吸烟;

2.不准打开车门乘凉;

3.不得移动车内备品、物件;

4.不要靠近放射性物品。

第八节 运到期限

第七十四条 运到期限一般以运输里程计算,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水灾、地震、飓风、雪害、冰雹、风沙等人力不能抗拒的灾害或疫情、战争、执法机关扣留等,发生的停留时间应加算在行李、包裹的运到期限内,由停留的车站或列车行李员在行李、包裹票背面注明“因...原因停留×天”,并加盖站名戳或规定的行李员名章。

第七十五条 行李、包裹超过规定的运到期限时,到站应凭行李、包裹票向收货人支付逾期运到的违约金。部分逾期时,到站应收回行李、包裹票,给收货人开具客运记录,作为领取部分逾期行李、包裹和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依据。违约金按所收运费的百分比计算,不足0.l元的尾数按四舍五入处理到0.l元。

支付逾期违约金时,填写“退款证明书”。

第七十六条 旅客要求将逾期到达的行李运至新到站时,应分别按下述办理:

1.行李逾期到达或逾期尚未到达,旅客需继续旅行,凭新购客票及原行李票要求铁路免费转运至新到站时,车站开具新行李票,新行李票运费栏划斜线抹消,记事栏填写“逾期到达、免费转运”字样。

2.行李未到,当时又未超过运到期限,旅客需继续旅行并凭新购车票办理转运新到站的手续,交付运费之后,发现行李逾期到达原到站,车站应编制客运记录,随同运输报单一并送交新到站,作为退还已收转运区间运费的凭证,保价费不退。

3.逾期行李办理免费转运的,不再支付违约金。逾期包裹不办免费转运。

第九节 到达保管、通知和查询

第七十七条 行李、包裹到达到站后,在规定的免费保管期限内应在票面指定的到站行李房保管,不得易地保管。超过免费保管期限,行李房仓库没有能力时,包裹可以易地保管,易地保管产生的费用由铁路负责。

第七十八条 包裹到达后,应及时以明信片或电话等方式通知收货人领取。通知应以文字或录音等形式记录备查。

第七十九条 因事故或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延长车票有效期的行李,应按客票延期的日数延长行李免费保管的日数。超过免费保管日数,按规定核收保管费,出具保管费收据或填发客运运价杂费收据。遇特殊情况,车站站长有权减收保管费。

第十节 装卸、交付和转运

第八十条 除带运包裹由旅客自行装卸外,由行李房收货地点至行李车以及从行李车至行李房交付地点的行李、包裹装卸工作由承运人负责。

第八十一条 向收货人办理交付时,应认真核对票货,确认票据号码、发站、到站、托运人、收货人、品名、件数、重量、包装无误后在运输报单上加盖“交付讫”戳予以交付,同时收回领取凭证。

第八十二条 对凭印鉴领取的包裹,车站应建立印鉴领取登记簿。领取包裹时认真核对印鉴,由领取人在登记簿上签字并加盖备案的印鉴交付。对要求凭传真件领取的包裹应认真核对记事栏内记载的内容,确认无误后,由领收人在运输报单上签注“凭传真件领取”并记录身份证号码、姓名。对凭印鉴和传真件领取的均不再给运输报单。

第八十三条 对丢失行李、包裹票的收货人,应要求其提出身份证和担保人的书面担保以及物品所有权的证明。车站应慎重审查担保人的担保资格。收货人提不出担保人时,可以出具押金自行担保。押金数额应与行李、包裹的价值相当,抵押时间由车站与收货人协商确定。车站收取押金应向收货人出具书面证明,书面证明的式样由车站自定。

第八十四条 收货人领取行李、包裹时,如提出包装有异状,车站应检斤复磅,必要时可开包检查。构成事故时,应编制事故记录交收货人作为要求赔偿的依据。

第八十五条 旅客继续旅行,要求将行李转运时,按照逾期转运的方式办理。

第八十六条 收货人向车站查找行李、包裹时,应认真予以查找。未到时,在行李、包裹票背面记载查询日期。如已逾期,应向有关站段发电报查询。如已经领取,应收取查询费。

第十一节 变更运输

第八十七条 行李、包裹变更,按下列办法办理:

l.行李、包裹托运后至装车前,托运人要求取消托运时,车站应收回行李、包裹票注销,注明“取消托运”字样。办理时,另以车站退款证明书办理退款,收回的行李、包裹票报销联随车站退款证明书上报。因取消托运发生的各项杂费另填发“客杂”核收,并将“客杂”号码及核收的费用名称、金额填注在取消托运的行李、包裹票上。

取消托运的行李、包裹,已收运费低于变更手续和保管费时,运费不退也不再补收,收回原行李、包裹票,在报单页、旅客页和报销页注明“取消托运、运费不退”字样。旅客页贴在存根页上。

2.行李、包裹装运后,收货人要求变更运输时,只能在发站、行李和包裹所在中转站、装运列车和中止旅行站提出。

托运人在发站取消托运时,发站对要求运回发站的行李、包裹,应收回行李、包裹票,编制客运记录,写明原票内容,交托运人作为领取行李、包裹的凭证,并发电报通知有关站、车。

托运人在发站要求变更行李、包裹的到站时,车站在行李票、包裹票旅客页和报销页上注明“变更到××站”,更正到站站名及收货人单位、姓名,加盖站名戳,注明日期,交给托运人,作为在新到站领取行李、包裹和办理变更运输后产生运费差额的凭证,同时发电报通知有关车站和列车。

3.旅客在发站或中途站停止旅行,要求将行李运至原到站时,凭原行李票运送,旅客凭原行李票在到站提取行李。

4.在中途站、原票到站或列车内处理误购、误售车票时,如果旅客还托运了行李,应同时编制客运记录或发电报通知行李所在站,将误办的行李运至正当到站。到站需要补收行李运费差额时,使用“客杂”核收,并在原行李票运输报单页、报销页和旅客页记事栏注明“误运”,报单页加盖“交付讫”戳交旅客报销;需要退款时,使用“退款证明书”退还,原行李票收回附在“退款证明书”的背面上报。

第八十八条 发站或新到站收到行李、包裹后,补收或退还已收运费与应收运费差额,核收变更手续费和保管费(保管费指行李、包裹运至发站、新到站超过3天,折返站1天或原到站自行李、包裹到达日起至收到电报日止产生的保管费。保管日数分别计算)。补收时以“客杂”核收,退还时使用“退款证明书”退款,原票贴在“客杂”或“退款证明书”报告页上报。

第十二节 品名重量不符及无票运输的处理

第八十九条 发现品名不符应区别性质,实事求是,正确处理。装车前应重新制票,装车后由到站处理。如将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的物品或危险品伪报其他品名托运或在货件中夹带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1.在发站停止装运,通知托运人领取,运费不退,将原票收回,在记事栏内注明“伪报品名,停止装运,运费不退”。将报销页交托运人作报销凭证。

2.在中途站停止运送,发电报通知发站转告托运人领取,运费不退,并对品名不符货件按实际运送区间补收四类包裹运费。

3.在到站,补收全程四类包裹运费。

4.在列车上发现时,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前方停车站处理。

必要时还应交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 到站发现行李、包裹重量不符,应退还时,开具退款证明书将多收款退还收货人;应补收时,开具“客杂”补收正当运费,同时开具客运记录附收回的行李、包裹票报铁路局收入部门,由铁路局收入部门列应收账款向检斤错误的车站再核收与应补运费等额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 发现无票运输行李、包裹,发站和列车应拒绝装运;列车已装运发现的,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到站处理。到站对列车移交和本站发现的无票运输行李、包裹,应加倍补收四类包裹运费。

第九十二条 以上补收运费、运费差额或保管费均用“客杂”核收,并在记事栏内注明核收事由。

第十三节 无法交付物品的处理

铁路怎样处理逾期到达的行李包裹丢失(快递行李丢失)

第九十三条 无法交付物品是指无主的行李、包裹,旅客的遗失物品和无人领取的暂存物品。车站对无法交付的物品,应按其开始日期、来源、品名、件数、重量、规格、特征等登入无法交付物品登记簿内,登记簿内的编号、移交收据的编号及物品上的编号应一致,以便查找。

对无法交付物品应由专人分管,做到账物相符。物品在保管期间发生丢失、损坏时,可参照行李、包裹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十四条 铁路应指定设立无法交付物品集中处理站。对超过规定保管期限的物品报铁路局,经批准后交拍卖行拍卖。拍卖所得款冲抵发生的费用后填“客杂”上缴。拍卖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物主来领取时,应认真审查所有权证明,填写“退款证明书”退还剩余款。

四、关于火车托运的问题

要分类托运吗?不需要

有没有重量的限额?没有

有火车票和没有火车票,价格差别多少?有火车票,按行李托运;没有就按货物托运。价格相差不大。

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拿上行李和火车票到火车站行包房托运就可以了。

随车托运和不是随车托运有什么区别么?是不是随车便宜一些?便宜多少?随车托运,行李就会装到你所坐车次的行李车上,与你同时到达,随车托运当然要贵一点,不随车,行李可能比你晚到,要便宜一点,相差不大。

其他资料附后:

第二章 行李、包裹运输

第二十八条 行李、包裹运输组织

行李、包裹运输组织工作,应按照先行李后包裹,先中转后始发和长短途列车分工的原则组织运输。

行李应随旅客所乘列车装运或提前装运;包裹应尽量以直达列车装运,减少中转。

对抢险救灾物资、急救物品、零星急需支农物资,应优先安排。

第二十九条 行李的范围

下列物品可按行李处理

1. 旅客的被褥、衣服、个人阅读的书籍和旅行必需品;

2. 持有搬家、调转证明的家庭用具、生活用粮、自行车和不带汽油的单人摩托车;

3. 残废人用车和小孩车(每张客票各一辆);

4. 持有证明的文艺团体演出用的服装、道具。

在行李中不能夹带货币、证券、珍贵文物、金银珠宝、手表、照相机等贵重品,档案材料和危险品。

第三十条 包裹的范围

包裹分三类:

一类包裹:自发刊日起10天以内的报纸和30天以内的杂志;政府布告、标语;中央和各省(市)、自治区以及中央军委和各大军区、省军区出版社出版的政治宣传用的非卖品;新闻图片、电影广告。

二类包裹:标准伟人像,书籍、电影片、幻灯片、唱片、录音带、录像带、放映机、幻灯机、电视机、电唱机、收音机、录像机、寻音机、摄影机及其附属品和电影放映队用的不带汽油的发电机。

鲜和冻的鱼介类,肉类、肠衣,蔬菜类,乳类,生蛋类,瓜果类,蚕种、鱼苗,科研用的小动物,供公共观赏用的动物(毒蛇、狮、熊、虎、豹、狼等猛兽除外),家禽、野禽,警犬、猎犬和每头不超过20公斤的小家畜,秧苗、果树苗、果树接穗。

三类包裹:抢险救灾物资,急救药品,零星急需支农物资和军用物资,急需少量的尖端、精密产品,得要文件,贵重品,疫苗,凭客票托运的自行车,不带汽油的单人摩托车,没有客票的行李以及经车站同意的同一品名、到站每批不超过五件的其他零星急需物品。

危险品(另有规定者除外),灵柩、尸体、尸骨、骨灰、棺椁,燃料,车辆类以及易于损坏、污染车辆和其他行李、包裹的物品;《危规》中规定可按普通货物运输的物品和不能确认性能的化工产品都不能按包裹办理。

铁路局可规定管内旅客列车包裹的运输范围。

第三十一条 行李、包裹的托运

旅客凭客票(市郊定期客票除外),在乘车区间内可托运行李和一辆按三类包裹计费的自行车。每张客票托运行李不能超过两次;残废人用车不限次数。

一个城市有两个以上车站时,包裹的发、到站应是装运该包裹列车的始发、终到或经过的停车站。托运包裹时,应按车站指定的日期办理手续。

托运下列包裹时,发货人应提出有关单位的运输证明:

1. 贵重品、重要文件和尖端精密产品;

2. 政府法令限制运输的物品;

3. 无线电收、发报机,军用物品;

4. 按一类包裹办理的政治宣传用的非卖品;

5. 供公共观赏用的动物。

承运同一到站(列车终点站除外)的直通包裹,每一发货单位,不能超过一批,每批不能超过20件。行李、包裹每件最大重量不能超过80公斤,长度和体积以适于装入行李车为限,但最小体积不能少于0. 01立方米。遇特殊情况超过80公斤时,由客调批准。跨局时与有关铁路局协商后办理。

第三十二条 包装和货签

行李、包裹的包装,必须完整、牢固、捆绑结实、适合运输、保证安全。凡不符合下列条件时,车站应拒绝承运:

1. 能加锁的箱类、旅行袋、手提包必须加锁;

2. 两件以上的物品不能捆为一件;

3. 包装外部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4. 绳索必须捆绑牢固,不会松散;

5. 易碎品、流质物品必须用坚固容器包装,内部必须有严密衬垫,并在明显处贴上“怕压”、“易碎”、“小心轻放”、“勿倒置”等标志;

6. 畜类、禽类等动物必须装人牢固的筐笼内,粪便不致外漏;

7. 易燃胶片必须用金属容器包装;安全胶片必须用木箱包装;

8. 包装上应写上(缝上、贴上)发到站、发收货人详细单位、姓名、地址。

行李、包裹每件的两端应各拴挂一个铁路货签。货签上的行包票号栏,必须打印号码,不准用笔填写,也不准写代号。其他各栏应逐项填写,字迹清楚,不得省略。

承运后交付前包装破损、松散时,车站应负责及时整修,并在行李、包裹运输报单上注明“××站修补”,加盖站名戳。费用由铁路负担,用站进款垫付。

第三十三条 承运和装卸

车站对托运的行李、包裹,要确认品名、件数、包装、到站和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认为符合运输条件时,即可办理承运手续。

旅客和发货人托运行李或包裹时,应先填写行李、包裹托运单。

承运行李时,每次都应在客票背面加盖行戳。承运自行车时,加盖车戳。

承运电视机时,应向发货人说明并在包裹票记事栏内注明“包装完好,内部破损,铁路免责”。

行李、包裹票必须逐项填写,使用规定文字,不得了草,加盖规定名章(字迹清楚),不准签字代替。发、收货人的单位、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由旅客、发货人自己写在行李、包裹托运单上,然后由车站行李员撕下,分别粘贴在行李、包裹票的相应栏内。

行李、包裹的装卸,除带运包裹由旅客自行装御外,从行李房收货地点至装上行李车,以及从行李车卸下至规定交付地点,都由铁路负责,不向旅客另行收费。

第三十四条 包裹的押运和带运

托运贵重物品,重要文件,尖端、精密产品,鱼苗,蚕种和途中需要饲养的各种动物等,应派人押运。电视机也可派人押运。押运人应购买车票,列车行李员对押运人应进行登记,并向其讲解有关安全等注意事项。

在不影响车内秩序,不损坏车内设备和保证安全的条件下,经车站同意,旅客可将按包裹托运的贵重物品,重要文件,尖端、精密产品带入软、硬卧包房内,对占用的包房应按定员购买车票。带运重量不得超过100公斤。

第三十五条 运到期限

行李、包裹的运到期限,按运价里程计算。行李从承运或旅客指定装车日起,600公里以内为3日,601公里以上每增加600公里增加1日,不足600公里的尾数也按1日计算;包裹从承运日起,400公里以内为3日,401公里以上每增加400公里增加1日,不足400公里的尾数也按1日计算。一段按行李、一段按包裹计费时,全程按行李计算运到期限。

由于自然灾害或非铁路责任发生的停留时间,应加算在行李、包裹的运到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 到达催领、保管和转运

包裹托运后,发货人应立即通知收货人按时领取。包裹到达后,车站应用电话、明信片等方法催促收货人及时提取,催领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次日12点。

行李、包裹从运到日起,免费保管3天。超过日期领取时,按超过日数核收保管费,发给保管费收据或填发客运运价杂费收据。旅客因病、因铁路责任或自然灾害延长客票有效期间的行李、自行车,延长日数免费保管。超过运到期限运到的行李、包裹免费保管。

行李、包裹逾期未到,旅客或收货人前来领取时,车站应在行李、包裹票背面加盖“行包未到”戳,注明时间,并记录旅客、收货人姓名、住址、电话。行李、包裹到达后应及时通知领取。

旅客继续旅行,要求把行李转运至新到站,可凭新客票及原行李票重新办理托运(原行李票收回)。逾期到达的行李免费转运。旅客换乘其他交通工具时,车站也可代办转运手续。费用由旅客预先支付。

第三十七条 交付

收货人领取行李、包裹时,凭行李票或包裹票。行李、包裹票丢失和未到时,必须提出本单位书面证明或所有权的证明,经车站确认无误后交付。

要求凭印鉴领取包裹的单位,应和车站签订协议,但不能再凭包裹票领取。车站应建立凭书面证明和印鉴领取包裹的登记薄。交付时,收货人应在登记簿上签字并盖章。

到站可将行李、包裹运输报单交收货人,作为报销凭证。但不能提出行李、包裹票的除外。

包裹交付后,收货人再次要求查询时,核收手续费,发给手续费收据。

第三十八条 变更运输

行李、包裹在发站办完托运手续至装车前,旅客或发货人要求取消托运时,应收回行李、包裹票,退还全部运费,按日核收保管费和变更手续费。已收运费低于保管费和变更手续费时,运费不退也不再补收。

行李、包裹装运后,旅客或发货人要求运回发站或变更到站时(行李只办理运回发站和中止旅行站,鲜活物品不办),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发站对要求运回发站的行李、包裹,应收回行李、包裹票,编制客运记录,注明原票内容,交旅客或发货人作为领取行李、包裹的凭证;对要求变更到站的行李、包裹,在行李、包裹票上注明“变更到××站”、加盖站名戳,注明日期,交给旅客或收货人,并发电报通知有关车站和列车。

2. 列车接到电报找到行李、包裹时,应编制客运记录,连同行李、包裹和运输报单,交前方营业站或运至新到站(旅客在列车上要求变更时,可按此项办理)。

3. 行李、包裹所在站接到电报后,应编制客运记录,注明应收保管费日数,改正货签上的发、到站,连同行李、包裹运回发站或运至新到站(对列车移交的也同样办理)。

4. 发站或新到站收到行李、包裹后,通知旅客或收、发货人领取,补收或退还已收运费和实际运送区间里程通算的运费差额,核收变更手续费。如超过保管期间时,核收保管费(包括原到站发生的保管费)。

旅客在发站或中途站停止旅行,要求把行李运至原到站时,应补收停止旅行站至原到站的行李同包裹的运费差额,核收变更手续费。

因误售、误购客票而误运行李时,补收或退还已收运费同发站至正当到站的运费差额。第三十九条 品名不符的处理

发现品名不符时,要区别性质,正确处理。不属于有意取巧的只补收正当运费差额。对伪报一船品名的,在发站应取消托运,核收变更手续费和保管费;在到站应对品名不符货件补收应收运费与已收运费差额的2倍。

在行李、包裹中发现有政府限制运输的物品和危险品伪报其他品名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1. 在发站,停止装运,通知发货人领取,运费不退。

2. 在中途站,停止运送,通知发货人领取,运费不退,并对品名不符的货件,按实际运送区间补收2倍三类包裹运费。

3. 在到站,对品名不符的货件补收2倍全程三类包裹运费。

4. 在列车上,编制客运记录,交到站处理。危险品交前方停车站处理。

车站除按上述规定办理外,认为有必要时,可交有关部门处理。

因托运人为报品名给铁路和其他旅客(收、发货人)造成的损失,由托运人负完全责任。车站、列车发现伪报品名损坏其他旅客的行李、包裹时,应编制客运记录,分别附在损失和被损失的行李、包裹票上,交有关到站处理。

第四十条 无票运输的处理

对于应办行李、包裹托运手续而不办理时,车站和列车应拒绝装运。发现已经装运的,列车长、列车行李员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到站处理。到站对移交和自站发现的上述行李、包裹,按照实际运送区间,加倍补收正当运费,核收手续费。

第四十一条 无法交付物品的处理

无法交付的行李、包裹,旅客遗失物品和暂存物品,车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动用,并设法寻找原主。行李、包裹从运到日起,遗失物品和暂存物品从收到日起,经90天无人领取时(易变质物品应及时处理),报铁路分局批准按下列规定处理:

1. 行李、旅客遗失物品、暂存物品,送交国营收购部门处理。

2. 包裹按物品的性质、品种分别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3. 军用品、危险品、政府限制运输的物品、机要文件和证券,应立即移交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

无法交付的物品,除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的以外,均应作价移交。在扣除发生的一切费用后,属于旅客遗失物品、无人领取的暂存物品、行李及包裹作价剩余款额,上缴国库;属于事故行李、包裹作价剩余款额拨归铁路收入。从处理日起,旅客或发、收货人在180天内来领取时,车站应将旅客或发、收货人书面证明报铁路分局审核拨款。

车站应建立“无法交付物品登记簿”,记载物品内容及处理情况,逐季报铁路分局。

五、快递丢了,该怎么处理?

快递丢了的处理方式是: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新《邮政法》的说法,只能赔运费的3倍。有的快递(物流)公司在运单上(背面)有承运条款,上面一般有提及,按运费2-10倍的说法都有,也有的是按所托运包裹的重量给出赔偿,如每千克20元等,各家快递公司不大一样。很多快递公司也提供额外保险服务,分为保价和保险两种。保价就是保多少赔多少,费率一般为货物价值的百分之几(1-5),较贵;保险则是采用商业保险公司的传统货运保险条款,费率为千分之几(1-8),存在一定比例的免赔额,也就是说不是全额赔付损失的。在快递业务中,对确实要保的货物,多数人是采用保价的。

六、快递在运送途中被弄丢了怎么办?

方案一:如果是网购包裹丢失,这个处理起来比较简单,直接找卖家,卖家会自行处理:补发或退款。

如卖家不予处理或处理不满意,可以在沟通无解的情况下请网购平台官方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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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二:如果是私人邮寄包裹,这个处理起来相对复杂。首先请寄件方提供邮寄单(或快递单号)及有效证件到当地快递点进行索赔处理。

如对当地快递点索赔结果不满意,可联系快递公司客服电话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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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三:如对快递公司索赔结果不满意,或者快递公司无法按照事先约定赔偿的情况,可以请求司法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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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标准:各快递公司均有规定,按照寄件时约定的赔偿条款(快递单上有说明)进行索赔即可。

如就赔偿条款与快递公司产生争议时,可参考以下标准:《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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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①《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第二十条 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

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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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