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征信知识问答

一、问:征信“征什么”?

答:个人信用报告、记录客观信息。

个人信用报告是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记载个人信用信息的记录。它记载的信息有以下几类:一是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二是信用交易信息,包括查询记录等。这些信息都是您的存款信息、宗教信仰等,是不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反映的。需要指出的是,个人信用报告不是“黑名单”,人民银行也没有“黑名单”,它只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的明细记录单,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

二、问:个人征信信息是否安全?

答:想查询 先授权 保障信息更安全。

个人信用数据库在运行过程中,非常重视保护个人隐私,通过合法渠道采集信息,明确数据采集范围,对与信用无关的个人隐私信息并不采集。

在使用方面,也是采取严格授权、限定用途、保障安全等措施,并对商业银行信贷人员进行管理。

个人信用数据库从制度和技术两方面保障信息安全。制度方面,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技术层面,个人征信系统采取了五种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

1、是授权查询。没有本人的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随意查询他人的信用报告;

2、是限定用途。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明确规定:除本人以外,商业银行只有在办理贷款。信用卡。担保等业务,或对贷款、信用卡进行贷后管理时才能查看客户的信用报告。

3、是信息安全。信息通过保密专线从商业银行传送到征信中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此过程完全由计算机自动处理,不需要人工干预。

征信违规查询如何处理(违规查询征信怎么处罚)

4、是查询记录。每一个查询用户都必须在个人征信系统中登记注册,有个人征信系统赋予其查询权限后方可查询客户的信用报告;此外,计算机系统还会自动追踪和记录每一个用户查询客户信用报告的情况,并展示在客户的信用报告中。

5、是违规处罚。商业银行违规查询客户信用报告,将会受到处罚。

如征信方面还要其他的问题,可 dd

二、对单位及个人的征信业务违规行为处理采取什么原则

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对单位及个人的征信业务违规行为处理采取公平公正原则。擅自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罚;擅自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进行处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9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第9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三、非法查询他人征信 法院怎么判

非法查询他人征信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分析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如果网贷机构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话,肯定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我国法律制度中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的判刑标准并不是固定统一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的受害人,可要求嫌疑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四、汇丰银行征信查询存在违法行为,被罚了多少钱?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网站发布的上海分行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汇丰银行因征信查询存在违法行为,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处以罚款45万元。同时副行长及总经理等负责人均被罚。

时任汇丰银行副行长兼零售银行及财富管理业务部总监,因对汇丰银行未经客户授权进行征信查询负有责任,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处以5万元罚款;时任汇丰银行广东零售银行与财富管理业务部总经理,对汇丰银行未经客户授权进行征信查询负有责任,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处以2万元罚款;时任汇丰银行零售银行及财富管理业务部下辖催收部总经理,对汇丰银行未经客户授权进行征信查询负有责任,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处以1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