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逾期的天数如何计算

1、一般来说,是从最后还款日的第二天算起(即从10月15日开始计算),到实际还款当天(10月20日),一共贷款逾期6天

2、如果10月14日是星期六,贷款合同约定应在工作日还款,那么贷款逾期4天。

值得一提的是,一般来说,如果路人甲在10月15日还款,也算是贷款逾期一天。

逾期也会影响到用户的网黑指数分,如果网黑指数分太低。网黑指数分低不光会影响房贷的成功率,更会影响到用户的花呗与借呗的额度,甚至会导致花呗与借呗被关闭。

网贷黑名单对个人的影响就是在申请新的贷款,很难再批下来了。现在虽然网贷很方便,但一定要理性消费,注意按时还款,维护好自己信用记录。长期申请网贷一定要注意自己的网贷大数据,防止因为盲目的申请而成了网贷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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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央行的个人征信报告,网贷大数据的范围更加广泛,出具的机构也更加多元,属于个人信用记录的一部分,是传统个人征信报告的有益补充。

二、合同逾期违约金怎么算

关于合同违约金怎么计算的问题,要分三种情况。第一首先要看合同对违约金有没有约定,有约定就按照合同的约定来计算违约金。这个约定有可能是一个具体的金额,也可能是一个违约金的计算方式都可以。第二种情况,就是如果合同对违约金没有约定,或者是约定不明确的这种情况下,就看守约方因为对方的违约给自己这一方造成了多大的损失,这个损失的金额就是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违约金。第三种就是如果说守约方的损失不好计算,那么也可以按照违约方因为他的违约所得到的利益,这个他得到的利益可以作为违约金的数额来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三、国家法律规定房屋逾期违约金是多少?

国家法律规定房屋逾期 违约金 是多少? 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根据《 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 购房 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 解除合同 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违约金的类型 法定与约定违约金 1、法定违约金 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在一些 法规 (如《工矿产品 购销合同 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 1)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按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5项规定,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这里明确规定了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三。再如,《 加工承揽合同 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由此可见,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固定的。各种滞期费、滞纳金等适用如上规定。 2)有关法规只规定了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这需要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 合同仲裁 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1项规定,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一般来讲,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为一定的比例范围。 2、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为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一种合同关系,称违约金合同。这种合同属从合同。主 合同无效 ,违约金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是诺成合同,与 定金合同 不同,不以预先给付为成立要件。约定违约金又是一种附条件合同,通常,违约行为发生,违约金 合同生效 ;违约行为不发生,违约金合同不生效。 违约的种类繁多,违约金合同则有概括性和具体性之分。概括性违约金合同,指当事人对违约行为不做具体区分,概括约定凡违约即支付违约金。具体性违约金合同,指当事人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所约定的违约金,如约定根本违约违约金、 债务 不履行违约金、债务部分履行违约金、债务迟延履行违约金。 惩罚性与赔偿性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是固有意义上的违约金,又称违约罚。此种违约金于违约时, 债务人 除须支付违约金外,其他因债之关系所应负的一切责任,均不因之而受影响。 债权人 除得请求违约金外,还可以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所生之损害赔偿。 赔偿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又叫做损害赔偿额的预定。由于债权人于对方违约而请求损害赔偿时,须证明损害及因果关系。而此类举证,不但困难,且易产生纠纷,因而当事人为避免上述困难及纠纷,预先约定损害赔偿数额或者其计算方法,不失为良策,一方面可以激励债务人履行债务,另一方面,如发生违约,则其责任承担简单明了。此种损害赔偿的预定,也是一种违约金。此种违约金,如相当于履行之替代,则请求此种违约金之后,便不能够再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违约金,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如此解释,并不等于否定惩罚性违约金在我国法上的地位。由于《合同法》奉行自愿原则(第4条),当事人仍然可以明确约定惩罚性违约金,只要此种条款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便仍然有效。当然,如果当事人的约定不明确,原则上推定为赔偿性违约金。 赔偿性违约金作为赔偿损失额的预定,虽然不要求其数额与损失额完全一致,但也不宜使两者相差悬殊,否则,会使违约金责任与赔偿损失的一致性减弱乃至丧失,而使两者的差别性较大,以致成为完全不同的东西。因此,违约金的数额过高或者过低时允许调整是适宜的。在这,违约金的数额与损失额应大体一致,这是商品交换的等价原则的要求在法律责任上的反映,是合同正义的内容之一,是合同法追求的理想之一。既然如此,违约金的数额过高或者过低时予以调整,就其根据。 (1)违约金高低的比较标准。《合同法》第114条所规定的比较标准,是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2)违约金的增加。赔偿性违约金既属损害赔偿额的预订,理应是在充分估计因违约所会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基础上确定的。如果违约金低于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该违约金在实际效果上就相当于限责条款。 (3)违约金的适当减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综合上面所说的,房屋 逾期交房 的话是会产生违约金的,但对于违约金是多少就要看当时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内容是怎么样的,因此,作为开发商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之内进行交房,这样才能避免让自己收到损失,也不会引起各种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