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欠款,拖欠工程款怎么处理

拖欠工程款有以下几个解决办法:

一、对业主逾期付款及时主张权利或保存证据

工程款一般分为动员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

首先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尽管相对甲方,施工方处于不利的地位,但是还是要据理力争,争取在合同中尽可能约定一个对施工方有利的预付款、进度款支付比例。

因为,在工程进展过程中,施工单位享有主动权,如果业主建设单位延期付款就可以顺延工期来制约业主,因此应当争取在工程完工前最大限度的争取支付较大数量工程款。

再者,在工程进行过程中,一旦业主建设单位出现逾期支付预付款或进度款的情形,不能碍于情面,而不及时提出,应及时提出要求付款的书面申明或索赔申请。这样一是可以在工程索赔程序中获得主动,二是也为将来可能发生的诉讼提供了最充足的证据。

再者,对于工程款的支付状况要及时核对,必要时定期和业主建设单位采取财务对账的方式来固定证据。对账的书面单据要加盖双方的印章。

由于财务对账属于业务部门之间的行为,因此不会引起发包人的防范,而财务的对账单据是可以作为证据欠款诉讼中使用的,这样即使发生了纠纷也可以使得施工企业处于有利地位。

二、充分利用建筑合同有效性问题来确保工程款回收

这个策略的背景是我国严格的建筑资质管理制度与目前建筑市场挂靠借用资质、转包工程普遍存在的矛盾性。由于我国法律认定这些转包、挂靠均属于无效合同。

因此,如果签订了这类合同后出现恶意拖欠工程款的现象,施工企业可以针对具体情况要求法院宣告合同无效。

因为一旦合同无效,就存在返还工程款的问题,而且施工企业在合同无效后不仅可以要求承包人返还,而且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要求法院判决业主建设单位直接对其返还工程款(业主支付后再从其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即可)。

这样就将资金实力相对雄厚的业主建设单位牵涉进法律关系中来,为分包施工企业获得欠款提供了有利保证。

三、合理合法顺延工期促使工程款及时支付

普遍存在一个问题:承包人因拖欠工程款提起诉讼,发包人往往以工期逾期为由提出反诉,提出逾期违约赔偿来抵销承包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如果出现了逾期付款的问题,施工企业应当充分利用法律赋予承包人的顺延工期的权利。此时,承包人应当及时书面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或者委托律师第三方发出律师函以保存发出书面函件的证据)。

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付款义务,施工企业可以再次发函要求发包人赔偿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并告知其相应顺延工期。

如果施工企业履行了合法的程序,那么就可以避免因为工程款拖欠后,陷入既要避免垫资施工损失又怕耽误工资导致业主索赔的两难境地。

四、对有争议的工程量和定价及时保存证据或提出司法鉴定

虽然签订了施工合同,但是由于工程本身的不确定性,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量的改变也就在所难免了。一般对于工程变更,要及时按照业主建设单位要求履行工程变更的认可手续。

在律师的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由于口头约定变更,导致工程结算时对工程量和定价发生争议导致诉讼发生的情况。

对于这种情况,施工企业可以采取三种方式来维护自己利益:

根据合同约定,如果合同的补充协议对这部分工程量做了约定则可以作为依据。

没有合同约定的,可以根据当时施工双方以及监理单位、材料商等第三方的工程量确认证据来计算工程量。

参照签订合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一般指建造定额标准)。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法院作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也是依据建筑定额标准鉴定)。

五、不要忽视工程欠款利息的权利主张

拖欠工程款现象在建筑领域非常常见。因此,对于欠款,施工企业一是要及时催收,二是要在合同中提前约定欠款的违约处理办法。

但是,在一些施工企业的看来,能要回本金就不错了,所以往往能忽视了利息的权利。其实我国法律对工程欠款的利息作出了特别的保护性规定。

施工企业首先可以要求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息或者违约金。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与其他债务不同(一般债务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即使工程欠款没有约定利息施工企业仍然可以要求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要求支付利息,法律也是支持的。

利息应自约定付款次日起算。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或者按照约定难以确定付款时间的,利息自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之日起算。难以确定工程款结算时间的,以工程交付次日起算。

施工企业提出利息赔偿请求有以下好处,一是可以争取法院判决利息赔偿弥补资金占用损失,二是可以在诉讼或执行阶段,以放弃利息为筹码,丢卒保车,通过法院调解来争取本金的及时返还。

六、要特别注意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问题

根据本律师办理工程欠款案件的经验,还有一个需要建筑企业特别注意的是诉讼时效问题。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这表明,债权债务诉讼的时效是三年,也就是说施工企业对于工程欠款原则上应当在应付款之日起三年内要求法院诉讼解决。

当然,对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欠款,这就存在法律诉讼技巧问题,其实也可以提出诉讼或申请支付令,财产保全,法院也会受理,如果对方没有提出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则法院还有支持原告的可能,这就需要施工企业和律师共同研究具体的解决方式。

七、实际施工人应当充分利用法律的特殊保护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则上,劳务分包方等实际施工人由于直接和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因此他们是不能越过承包人直接起诉没有合同关系的业主或者总承包人的。

但是由于实际施工人往往是劳务队、包工头等建筑领域从业者,他们的欠款往往涉及到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因此,法律对此做了特殊规定。

如果施工方拖欠劳务分包方实际施工人的款项,劳务分包方可以选择两种方式维权,一是起诉与自己有直接劳务分包关系的施工方,二是可以起诉业主建设单位和施工方,业主应当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劳务分包方承担责任。

因此,如果业主建设单位拖欠施工方工程款导致施工方拖欠劳务费的,劳务分包方是可以通过起诉业主和施工方,由业主直接向劳务分包方支付款项来保护自己权利的。再者,将资金雄厚的业主建设单位列为被告,也有利于事实的查明和向业主施加压力促使业主协助施工方及时支付劳务费用。

八、房建工程施工人要及时行使工程留置权、优先受偿权

由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本身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因此如果业主拖欠款项,施工企业一是行使工程留置权。

即建设单位可以将在建或者完工的工程保留,并通过法院变卖等方式来实现自己的权益。

二是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特别是对于承建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项目,工程款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发包方不能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经催告,施工企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在建工程或已完工工程,拍卖所得优先支付给施工企业。

九、以债权转让形式变相取得工程欠款

工程欠款是个老大难问题,其解决必然要耗费大量的精力,贸然采取诉讼方式也会破坏双方的合作关系,因此要综合采取诉讼及非诉讼等多种手段来促使欠款得到及时偿付。

扩展资料: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以下简称“北京市住建委”)获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国务院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对各省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治理拖欠工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贯彻部际联席会议和中共北京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有效规范建设单位工程款结算和支付行为,从源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北京市住建委制定了《关于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相关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被挂靠企业不催收欠款()

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自2004年国务院开展清理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及有关部门多次印发文件,严禁拖欠工程款。

住房城乡建设部也将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通知》明确规定,对经人民法院认定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对其新建项目,不予批准开工。属于政府投资工程的,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以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该负责人强调,当前,一些建设单位契约精神缺失,无故拖延结算和支付工程款,造成合同纠纷,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因此《通知》明确了过程结算的内容,规定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参考资料来源:新京报-严禁拖欠工程款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关于挂靠的一些疑问

看你是想在哪个单位干啦?如果还想在原单位工作,而原单位又不想用你的建造师证书的话,可以与原单位协商解决劳动合同的问题,不过现在不只是劳动合同的问题,还有社保的问题,得一并解决,如果当地建设行业管理部门不需要社保证明的话,那劳动合同不就是一张纸吗?当然还需要原单位管公章人员与你配合啦,否则也是一样,还有就是原单位的资质网上是否有你的大名,如有,还需删除,就这么看似简单却不简单。还有一种方法,只把建造师挂出去,而职称证不挂,也就是说,只借建造师证,和注册建造师需要的其它证件(职称证除外),让挂证单位只用建造师证,而不用你的其它证书,以前有过这样的例子,试试吧。

买货车挂靠公司贷款逾期与银行有关系吗

有关系。贷款超期银行会给挂靠公司记录贷款不良信息,于此同时银行会对挂靠公司进行催收,如果催收未果,银行很可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挂靠是什么意思

挂靠公司是指依附于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一般理解为单位或个人利用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资质,以挂靠方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挂靠方缴纳一定费用的行为。

2019年3月15日,2019年中央广播电视总台3·15晚会曝光了药店资质证书、各种资质证书挂靠。 [1]

中文名挂靠公司释 义依附于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优 点省事缺 点不自由注意事项要考虑承担应缴的增值税、要考虑承担应缴的所得税等风 险挂靠人承担上缴管理费用的义务等

目录

1 特点

2 注意事项

3 风险问题

▪ 风险

▪ 相关风险

4 法律后果

▪ 民事法律 后果

▪ 行政法律责任

▪ 刑事法律责任

5 央视曝光

特点编辑

1、省事:不需要独立法人资格和财务体系,甚至不需要建帐,也就没有了工商年检、税务查账之类的复杂事宜。

2、不自由:有时会受制于人,比如签订合同等对外事宜必须出具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副本等东西,还必须向挂靠单位申领,如果没有自己独立的帐户,当客户的资金到挂靠单位的帐户后,提款也麻烦,也不保险。

注意事项编辑

挂靠公司经营,对于公司财务来说实际上是比较复杂的,主要复杂在税务处理上,因为增值税不仅仅有销售产生的销项税,而且有购进产生的进项税,同时还要考虑所得税问题。所以,作为你个人来讲:

1、要考虑承担应缴的增值税。

如果没有进项增值税票,可以协商支付*%的增值税给挂靠公司,就不需要再核算每单业务自己要交多少增值税了。

2、要考虑承担应缴的所得税。

当然可以协商,用费用票据抵消利润,从而不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3、资金分开使用很容易:另外开设一个结算帐号,自己控制私人印鉴。

4、挂靠协议对外的法律效力很低的,你最好以挂靠公司业务部门的形式出现,否则税务部门会认为挂靠公司有虚开增值税的行为,处罚很重的。

5. 要公私分明。

风险问题编辑

风险

挂靠人可以利用被挂靠企业的信誉、信用或经营资格谋求更多的订约机会;作为出借企业名义的对价,被挂靠企业往往会从挂靠人的经营活动中取得一定利益,或是收取固定的管理费用,或是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利润。表面上看来,采用挂靠经营方式对双方都是有利的,但仔细分析便会发现其实双方享受的权利与承担的风险是不对等的。

一、挂靠人承担上缴管理费用的义务;

二、被挂靠企业只享有收取相对较小数额固定收益的权利,但却承担了相当大的风险,一旦挂靠人经营上违约或侵权,势必给被挂靠企业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正是这种实质上的不平等和潜在的风险性,引发了实践中的大量纠纷。从统计资料来看,因挂靠经营所引发的法律纠纷中,最常见的两种类型是:

1、挂靠单位在对外合同中发生纠纷,第三人首先追究被挂靠企业的责任。

2、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对外交易产生债务后,债权人会以被挂靠人作为债务人,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相关风险

挂靠经营现象普遍存在,完全禁止的可能性较低,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可通过以下措施将挂靠经营的法律风险控制在企业可承受的范围内:

1、签订书面经营协议。

明确挂靠人和被挂靠人的权利义务,尤其是明确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中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实际发生纠纷之后,最大程度上保护被挂靠人的合法权益;

2、加强资质证照管理。

严格管理被挂靠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开户银行许可证等“五证”,禁止向挂靠人提供“五证”电子版本;

3、加强授权委托管理。

禁止向挂靠人签发常年授权委托证书,应做到授权委托证书一事一签发,明确授权权限及期限;

4、对挂靠人的经营行为实行动态监管

。一旦发现挂靠人的经营行为超越了经营协议的范围或者授权委托书的权限,被挂靠人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解除经营协议、向挂靠人的交易对象发出声明等形式,最大程度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