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样才能办到扶贫贷款.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转发总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扶贫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发银发[1998]5号 1998-2-18 各地市分行,国定贫困县支行(派驻信贷组):现将总行印发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扶贫贷款管理办法》(农发行字〔1998〕10号)转发给你们各级行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严格按新《办法》的规定规范项目的申报、审批、贷款的发放手续;严把贷款投向投量关,落实种养业贷款的比例要达到总行规定的要求;盘活贷款存量,做好到逾期贷款的收回再贷工作。执行新《办法》的实施细则区分行待后制定下发,原《办法》同时废止。附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扶贫贷款管理办法附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扶贫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扶贫贷款,提高扶贫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参照《贷款通则》,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贷款性质。扶贫贷款是为实施扶贫攻坚计划而安排的政策性贷款,是有偿、有息信贷资金,专项用于支持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第三条 贷款原则。扶贫贷款坚持“效益到户、自主审批、有借有还、到期收回”的基本原则,依法管理,确保扶贫贷款的流动性、周转性和效益性。第四条 贷款方针。扶贫贷款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以解决贫困户温饱为目标,优化贷款结构,促进贫困地区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不断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第二章 贷款范围、种类和用途第五条 贷款范围。扶贫贷款投放范围是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贫困县。省(区、市)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和非贫困县中零星分散的贫困乡、村、户不得使用国家扶贫贷款。第六条 贷款种类。扶贫贷款分扶贫贴息贷款和扶贫非贴息贷款两种。其中,扶贫贴息贷款全部用于贫困户以及覆盖面广、直接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中效益好、有还贷能力的项目;非贴息扶贫贷款,主要用于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适量用于周期短、收益率较高和扶贫效益好的产业和项目。第七条 贷款用途。扶贫贷款主要用于:(一)投资少、见效快、履盖面广、效益高,有助于直接解决群众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和相关的加工业。(二)荒地、荒山、荒坡、荒滩、荒水的开发利用,建设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商品基地及支柱产业。(三)发展能充分发挥贫困地区资源优势、大量安排贫困户劳动力就业的资源开发型和劳动密集型的加工业项目。(四)极少数生存和发展条件特别困难的村和农户,开展劳务输出,实行异地开发或移民。第三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第八条 贷款对象(一)列入扶贫开发规划的贫困户。(二)贫困乡村合作经济组织。(三)承担扶贫开发任务的各类经济实体和服务组织。第九条 贷款基本条件(一)生产经营项目列入扶贫开发规划,扶贫任务明确,措施具体,产品符合社会需要,预测经济效益可靠。(二)项目权属清晰,承贷主体明确,债务落实。(三)贫困户要有独立的生产经营能力。(四)对于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的到户小额贷款,原则上实行信用放款。小额贷款标准的划定由各分行根据政策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五)以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和直接解决贫困户温饱的扶贫项目,严格执行担保和项目资本金制度。借款人要参加相应的财产保险。(六)贷款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在经办行开立基本帐户或由县农发行指定开户行;确需组织银团贷款的项目,在落实主办行责任后,项目单位与各贷款行签订同比例还款收息合同,并向各贷款行报送经营计划和财务报表。(七)贷款对象必须接受银行的信贷监督,恪守信用,保证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第四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第十条 贷款期限。根据贷款项目的生产经营周期和借款者综合还款能力合理确定,宜长则长,宜短则短。五年期以上的贷款,宽限期为二至三年。第十一条 贷款延期。(一)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贷款人必须在贷款到期10日前向经办行申请贷款延期。担保贷款延期还应当由保证人、担保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二)一年以下贷款,贷款延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至五年期贷款,贷款延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五年期以上的贷款,贷款延期不得超过三年。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扶贫贷款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和规定,利率不上浮。除违约违规外,不加息,不罚息。企业贷款,实行按季收息;贫困户贷款,实行按年或按半年收息。第十三条 贷款贴息。扶贫贷款贴息方式有三种:中央财政贴息、地方财政贴息和部门贴息。(一)中央财政贴息贷款的贴息,由总行与财政部统一结算。(二)地方财政贴息贷款的利息贴补办法由各省(区、市)分行与地方财政部门商定。(三)部门贴息,由主管部门将应贴补的贷款利息直接贴给借款人。第五章 办理贷款基本程序第十四条 办理扶贫贷款必须遵循以下基本程序:(一)受理借款申请。经办行受理借款单位或贫困户提出的借款申请后,要对所报贷款项目进行初审,并签署审查意见逐级上报。(二)贷款评估。经初审同意的项目报上级行列入计划。按贷款审批权限组织项目评估,并写出评估报告;续建项目、流动资金贷款和贫困户贷款要写出调查报告,上报上级行。(三)贷款审批。审批行对经过评估的项目,按照贷款条件进行审查、决策,并履行审批手续。(四)签定借款合同。对已经审查批准的贷款,借贷双方按照《借款合同条例》和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办理借款手续,按生产进度适时发放贷款。(五)建立贷款登记簿。经办行在贷款业务发生后,要逐户建立贷款登记簿,记载、反映贷款发放、收回、占用形态、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内容。(六)贷款监督检查。贷款发放以后,对借款人借款合同的执行情况、贷款使用效益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和违约行为要及时纠正处理。(七)按期收回贷款。要坚持按照借款双方商定的贷款期限收回贷款。贷款到期前,书面通知借款人准备归还借款本息。借款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如期偿还贷款,可以在到期前申请延期归还,经银行审查同意后,银行可以按照新约定的期限收回。(八)经济活动分析。经营扶贫贷款业务要注重经济活动分析,掌握扶贫贷款运用状况,研究改善贷款管理和提高贷款经济效益的政策与措施。(九)总结报告。要经常或定期总结贷款管理工作经验,并向上级行报告。要在项目建成和收回全部固定资产贷款后,按项目分别进行项目总结。第六章 贷款管理第十五条 计划管理。扶贫贷款计划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采取自下而上编报、自上而下审批下达方式,年初总行一次下达。扶贫贷款计划不搞基数化,根据有关考核指标一年一定。编制扶贫贷款计划的依据:(一)国定贫困县、贫困人口的数量及贫困程度。(二)扶贫贷款计划执行情况和贷款管理、效益水平。(三)申报的贷款项目计划和财政资金配套情况。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扶贫贷款实行项目管理。要做好贷款项目选定、评估、执行、监测和总结评价工作,并建立项目备选库和执行库。县支行依据县级扶贫开发部门提出的扶贫贷款意向项目计划,按照当年扶贫贷款计划的150%编制扶贫贷款项目计划,逐级单独行文上报。第十七条 合同管理。(一)扶贫贷款要按照国家发布的《经济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和有关金融法规,由借贷双方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明确借贷双方权利义务。(二)依法业已收回的贷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索。第十八条 核算管理。(一)各项扶贫贷款要准确记入总行规定的会计科目。各分行根据核算管理的需要,设立有关二级科目。(二)收回再贷的扶贫贷款要在总行规定的扶贫贷款有关科目中记载、核算和反映。第十九条 存量管理。各级行要及时收回到期贷款,收回的到期贷款继续用于国定贫困县。各级行要下达年度扶贫贷款回收计划,并将回收计划完成情况与下年度贷款计划挂钩分配。第二十条 风险管理。各级行要建立风险防范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信贷岗位责任制和贷款审贷分离制,提高贷款决策水平,降低贷款风险;要建立健全贷款质量监测报告制度,及时按规定核销呆帐呆款。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各级行都要建立健全扶贫贷款经济档案和项目档案。档案按项目分别设立备选库、执行库,记载借款人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贷款发放、信贷制裁、贷款检查及经济活动分析等情况。第二十二条 审批权限。建立贷款的分级审批制度。贫困户贷款由经办行直接审批,间接到户的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贷款和加工业贷款,要根据贷款项目风险度、贷款用途、管理水平以及自有资金比例确定各级行的贷款审批权限。在审批权限以上的贷款,必须报上级行审批。权限内审批的项目必须报上级行备案。第七章 贷款监督与奖惩第二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扶贫贷款年度审计制度,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扶贫贷款,不准以新贷抵旧贷,不准从贷款中预收风险保证金,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从贷款中收取立项手续费、设置扶贫基金等。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四条 建立贷后检查制度。检查采取四结合方式,即上级行检查与下级行自查相结合;定期全面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信贷部门检查与审计部门审计相结合;检查与通报相结合。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执行国家扶贫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情况。(二)贷款使用情况。(三)信贷管理情况。第二十五条 建立信贷制裁制度。对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挤占、挪用、截留扶贫贷款的,要依据情况给予下列信贷制裁:(一)加息或罚息。(二)停止新贷款。(三)提前收回贷款。对一个贷款对象可同时适用两种以上的信贷制裁。第二十六条 建立扶贫贷款监测考核制度。(一)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各级行必须按总行颁发的统计报表,准确及时反映扶贫贷款进度和执行效果。(二)考核指标。1、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加工业贷款及到户贷款所占的比例。2、贷款效益指标。分为社会效益指标和自身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主要包括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人口和贫困人口收入增加情况等;自身经济效益分为贷款回收率与贷款利息回收率。3、不良贷款回收率指标。不良贷款的实际回收数与不良贷款年初余额的比率。(三)建立考核通报制度。对考核结果,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通报。(四)奖征措施。对于完成考核目标好的分支行,要给予奖励,同时在下年度扶贫贷款计划分配时给予倾斜。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制订、解释和修改。第二十八条 各省(区、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注:宽限期——系指银行规定的借款人开始第一次还款的最低期限,在这期间内只付息不还本。该期限不是贷款期限的延长或附加,而是小于或至多等于贷款期限。如某借款人向银行借得贷款100万元,银行定的贷款期限为5年,宽限期2年,即该借款人从第三年起,按一定比例或数额开始归还贷款,直至第五年要全部还清100万元贷款的本金和利息。采用宽限期做法,这是国际惯例,目的是为了减轻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清全部贷款的压力。 按以上条件办!
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光伏扶贫贷款管理办法什么时候出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康复扶贫贷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5年7月30日 农发行字〔1995〕173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总行联合召开的全国康复扶贫工作会议精神 ,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康复扶贫贷款管理若干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 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康复扶贫贷款管理若干规定 为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解决温饱、脱贫致富, 中国于1992年设置了康复扶贫贷款。 根据国家金融体制改革决定, 康复扶贫贷款现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管理。目前, 这项贷款暂未安排增量计划,划转接收的存量中, 根据原定贷款期限,今明两年内将陆续到期。 为加强康复扶贫贷款管理,做好到期贷款的及时收回与再投放, 以推进康复扶贫向纵深发展,特做如下规定。
一、康复扶贫贷款是国家有偿信贷资金,不同于国家无偿救济资金, 必须严格履行借款,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确保贷款安全、 周转和效益。
二、贷款到期前一月或半月,银行应向借款(单位) 发出到期贷款催收通知,督促筹措资金,做好按期还贷准备。 借款(单位)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还贷时, 应提前至少一星期向银行提出延期还贷申请, 经银行审查批准后可办理贷款延期手续。贷款延期只限一次, 最长不超过原定期限一半。 对到期不还包括延期已过仍不还或银行未批准延期的逾期贷款, 要按借款或协议要求,督促担保单位代为归还, 并按有关规定执行加息,必要时银行可强行扣款。 康复扶贫贷款到期回收集中到省分行统一管理。
三、康复扶贫贷款再投放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 坚持以扶持贫困残疾人康复、脱贫致富为主要目标, 只要不违背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 贷款支持的项目可以不受产业限制。但项目必须是少、周期短、 见效快,能让相当多数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受益。对多、 周期长、见效慢与康复扶贫关系不大的项目,要严格控制。
四、康复扶贫贷款再投放对象为承担康复扶贫开发任务的各类, 包括各类经济实体。不直接贷给残疾人本人。 申请贷款的基本条件是:生产经营项目列入康复扶贫开发计划, 康复扶贫任务明确,措施具体,预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靠; 项目权属清楚,承贷主体明确,有符合抵押、担保条件的抵押物、 担保人,以及应参加的财产保险等; 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筹建许可证, 在经办行开立基本帐户,并向经办行报送经营计划和财务报表, 接受银行的信贷监督,恪守信用,能保证按期归还贷款。
五、康复扶贫贷款再投放用途, 主要为支持承担康复扶贫开发任务的(单位),用于发展生产、 搞活流通、提高服务等正常合理的生产经营资金需要。 严禁将康复扶贫贷款再投放用于赈灾救济, 或用于基本建设超支挂帐挤占,或用于亏损挂帐挤占, 或用于购买国库券和其他债券,或用于超储积压物资及商品占用, 或用于开销职工工资、福利等欠款。
六、康复扶贫贷款再投放的期限,根据贷款项目的不同、 生产经营周期和借款者综合还款能力分别确定。 自发放贷款之日起至还清本息止,最长不超过三年。 七、康复扶贫贷款再投放利率,严格按国家利率政策和规定执行。 银行向借款(单位)按扶贫贷款利率标准及时计收全息。 有关部门如补贴利息,直接补到借款(单位), 银行可提供结息证明。
八、康复扶贫贷款再投放的地区范围由省残联决定, 但贷款再投放所支持的康复扶贫开发项目, 必须由省农发行按项目贷款管理要求, 从省残联申报项目中择优选定。 通常申报项目与实际定贷项目之比应为2∶1。
九、康复扶贫贷款再投放,不论额度大小,皆要严格实行管理。 借贷双方认真签订书面借款,借款必须符合法律程序, 明确借贷双方权利和义务,手续完备。容易引起纠纷的, 要办理公证。
十、严格对贷款再投放的信贷监督和制裁制度。 1.银行有权检查、监督借款(单位)的生产经营、 财务收支和有关的其他情况,借款(单位)必须如实反映, 并提供工作便利。 2.借款(单位)必须按时向开户行报送生产、销售、 财务等各项计划和执行情况的报表、资料,以及借款用途、 计划等的有关资料。 3.借款(单位)要按照规定的用途、期限使用贷款, 不得从事违法经营和转移贷款用途, 并按规定及时归还到期贷款。 4.借款(单位)的主管部门不得随意挤占、挪用、抽调贷款。 5.借款(单位)中途如要进行承包、租赁、兼并、拍卖、 转让甚至关停,必须及时通知开户行,并就关系贷款征得银行同意, 银行有权参与并督促借款(单位)落实归还借款债务。 6.凡违反上述规定者,银行将视情况对借款(单位) 分别处以加息、停止贷款、 扣收多占贷款和提前收回贷款等信贷制裁。
十一、建立关停(单位)贷款监测考核和报告制度。关停( 单位)贷款必须是经过有权部门批准关停、撤销了营业执照的( 单位)贷款,没有经过批准而暂时停产的(单位)贷款, 不能作为关停(单位)贷款统计反映。(单位)一经关停, 对其贷款要进行抽查清理,向上级行写出贷款责任报告。 贷款责任报告要经稽核部门审计。
十二、本规定未尽事项,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扶贫贷款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规定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定、解释、修改。 十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三、扶贫款还不上后果是怎么样
1、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应与贷款机构进行协商,宽展还款期间或者分期归还。
2、如果贷款机构起诉到法院胜诉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贷款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4、贷款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扩展资料:
扶贫贷款是由国内有关金融机构承担的一项政策性贷款业务, 它是我国扶贫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放的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到户的小额扶贫贷款; 另一种是发放给龙头企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扶贫贷款。
扶贫贷款是政治任务与经济工作的结合载体,它是国家为了促进和保持国内经济的区域均衡发展,支持贫困地区改善基础设施和发展本地优势产业而实施的一项扶贫发展计划。说它是一项经济工作是因为它有别于其他的财政无偿拨款和无偿投人,实行以借贷有偿和付息对价的原则,是一种信贷行为和经济杠杆,具有政策倾向性、优惠扶持性的特点。而商业性经营是以经济利益为出发点,获取商业回报为目的,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遵循的最基本的经济规律。当前扶贫贷款在农业银行的商业化运作过程中,欲使熊掌与鱼翅二者得兼,必然顾此失彼,从而导致扶贫贷款的商业化运作矛盾迭出。
扶贫贷款承贷主体的选择是扶贫贷款投放的重要“门槛”,加强对扶贫贷款准人条件的严格要求,主要是为了防范贷款项目的风险。作为政府部门更希望贷款投向于生产困难的企业和急需解决贫困的农户。而作为贷款主体的银行首先选择贷款有偿还能力的企业和个人。根据农银发[1998]99号《中国农业银行扶贫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以种养、林果业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和扶贫经济实体项目,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20%。而在我州当前相当一部分企业亏损严重,自有资金严重不足,这无疑使大部分企业被拒之扶贫贷款门外。企业如此,对于贫困地区的个人来说,确实过于贫困没有偿贷能力,也使信贷主体对其失去信心,从而使承贷主体对扶贫贷款的需求与信贷主体对承贷主体的选择矛盾加剧。
四、扶贫贷款真的不要还吗
扶贫贷款本金是肯定要还得。只不过利息不用还或者很低。毕竟,是把这些钱无息借给你使用很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