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在党内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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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 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参考资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共产党员网
党员违纪按照那条处理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根据这一规定,党员的以下行为要受到党的纪律处分: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党章是党内大法,其他党内法规是党章有关规定的具体化。党的政策是党对国家和社会实行领导的主要手段,是全党进行各项工作的重要依据和行为准则。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政策,都是违反党纪的行为。我们党是执政党,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出来的,是党的意志的体现。因此,党员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同时也就违反了党的纪律。此外,党员理应成为遵守社会主义道德的典范。因此,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也是党的纪律所不能允许的。
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这是违反党纪的本质特征。违反党纪,必然会在不同程度上危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一个党员的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违反了党的纪律,是因为他的行为给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危害。我们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因此,一切危害党的利益的行为,必然也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反之一切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也都危害了党的利益。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三者是统一的。
依照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党员的错误行为有多种,并不是所有的错误行为都能构成违反党纪性质的错误,也不是所有违反党纪性质的错误都要受到党的纪律处分。认定党员有违反党纪的错误,认定党员是否应受到党纪处分以及应受到何种纪律处分,其基本标准只能是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纪处分条例中规定的行为,都是应当受到纪律追究和纪律处分的行为,它既是党的各级组织处理违纪行为的依据,也是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
在党纪处分条例中,还进一步将应当受到党纪追究和党纪处分的党内错误依其性质的不同,划分为政治、组织人事、廉洁自律、贪污贿赂、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财经、失职、渎职、侵犯党员和公民权利、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十个类别。并对这些违纪错误的构成要素即违犯错误的主体、客体、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作了明确的规定,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纪律追究和纪律处分的具体认定错误和量纪标准。
党的纪律是铁的纪律。每个党员都必须不断加强自己的党性锻炼和修养,认真学习党规党法,逐条对照自己,并严格遵照执行,提高遵守党的纪律的自觉性。党员违反了哪一项党的纪律都是错误的行为。对其中错误达到一定程度的,党组织都将依据其所犯错误的事实,准确地认定其错误的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依照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恰当地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受到什么以上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一)警告。受到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二)严重警告。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裳宫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撤销党内职务。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的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担任的党组织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时,应当明确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的,在受到处分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一般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并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
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留党察看。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可以视其表现情况,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按期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开除其党籍。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职务。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开除党籍。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党员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在党内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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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接受宴请及购物卡,在接受行政处罚的同时受党内警告处分
据北京丰台区纪委区监委消息,丰台区通报9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包括丰台区建筑行业管理处市场管理科科长傅强接受宴请及购物卡问题、永定河管理所所长霍铮与该所职工李秀全、雷伟套取资金问题等,具体通报如下:
1、丰台区建筑行业管理处市场管理科科长傅强接受宴请及购物卡问题。2016年8月,傅强在某公司项目工地检查时发现存在问题,本应作出行政处罚,但傅强接受该公司经理的请托,对该公司存在的问题予以从轻处罚。
傅强还接受该公司宴请,并收受10000元购物卡。2018年7月2日,傅强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2、永定河管理所所长霍铮与该所职工李秀全、雷伟套取资金问题。2016年9月及12月间,霍铮以采购食堂食材的名义,通过编造虚假购物清单的方式,先后套取机构运转经费、食堂慰问金,转入北京一家连锁超市账户。
后霍铮及李秀全先后多次使用账外资金购置办公用品、烟酒、食品等,其中两次购买高档酒、香烟共计5100余元。2018年5月30日,霍铮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李秀全、雷伟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大红门街道原远洋自然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宋立珍违规发放福利问题。2016年至2017年年底,宋立珍违规使用社区公益金发放福利和购置办公用品,设立账外账并使用账外资金发放补贴,共计人民币10700余元,2018年9月27日,宋立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参考资料:人民网-丰台永定河管理所所长与该所职工套取资金 受党内警告处